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8 人案件,有 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認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被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五(1 日)頒下判詞。
案件爭議 5 人承認理大外暴動罪後,原審量刑應否考慮另一獲准存檔法庭的理大內暴動罪。律政司認為應予考慮,因 5 人所認的暴動罪,是理大內暴動的延續;答辯方則認為若列入考慮,「無異於把已存檔的控罪翻出來再判刑」。
判詞又指,律政司亦爭議原審量刑時考慮不相關因素,例如猜測暴動有「幕後黑手」,而 5 人只是「受害人」,影響其對答辯人個人罪責的判斷。答辯方則認為,原審只是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上訴庭裁定,原審量刑起點屬過輕,但考慮 5 人聆訊時快將出獄等因素,最終駁回律政司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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