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名介乎 15 至 21 歲的男女,涉於 2022 年在馬頭圍邨休憩處,指一名 14 歲女童偷去價值 2 萬元的鑽石頸鏈,掌摑其臉頰及拳打腹部。事主答應給予 1 萬元後,女被告拍攝其裸照防止她報警,終由事主家人揭發事件。
10 人被控襲擊、非法禁錮、勒索等 5 罪,3 人早前認罪,另 7 人不認罪,當中 5 人周三(30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 11 月 14 日判刑,候索取一系列報告。法官葉佐文指,罪成被告向事主稱不需要償還 2 萬元,只需償還 1 萬元,是「扮好人索錢」,等同勒索,餘下兩人則不排除是旁觀者,獲判無罪。
3 女被告早前認罪
5 男 5 女的被告依次為:蘇佩儀(16 歲、學生)、呂秉毅(21 歲、無業)、黃煒舜(17 歲、學生)、女被告 Y.H. (15 歲)、女被告 L.Y. (15 歲)、曹焱(16 歲、無業)、朱栢朗(19 歲、地盤工人)、甘俊希(17 歲、地盤工人)、鄧子祥(20 歲、地盤工人)、湯一諾又名湯焯霖(16 歲、學生);以上為起訴時的年紀。
3 名女被告蘇佩儀、L.Y、湯焯霖早前承認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兩罪,勒索罪獲准存檔法庭,餘下 7 人不認罪受審。辯方周三指,事務律師由周二起未能聯絡曹焱,同意在他缺席下裁決。
案情:被告掌摑拳打事主兼勒索 1 萬元
案情指,事主 X 案發時 14 歲,除蘇佩儀及 L.Y. 外,認識其他被告。2022 年 4 月 17 日晚上 10 時,湯焯霖邀請 X 往土瓜灣馬頭圍邨「玩」,X 到場後,Y.H. 指 X 偷去價值兩萬元的鑽石頸鏈,湯和 L.Y. 掌摑 X 臉頰十多次,湯亦拳打 X 腹部等。
X 恐怕被打,只能舉起雙臂保護自己,所有被告在場目睹事件,其中有人拍攝毆打過程。呂秉毅、Y.H. 向 X 表示,不需要償還兩萬元,只需要償還一萬元,X 答應。女被告帶 X 到附近公廁,拍攝其裸照以防她報警,男被告則在公廁外等候。
數日後,X 的叔叔發現其左眼角瘀傷,又向叔叔借 1 萬元。X 的叔叔感覺事情嚴重,遂將事件告知 X 父母,X 由父母陪同下報案。
官指被告「扮好人索錢」
法官葉佐文裁決時指,事主供詞可信,她與被告無結怨,沒有動機誣衊被告。至於作供的呂秉毅、朱栢朗,葉佐文則斥「大話連篇」,拒絕接納。他指,呂秉毅及 Y.H. 向事主指,不需要償還兩萬元,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扮好人索錢」,等同勒索事主。
葉佐文續指,Y.H. 強逼事主承認偷去頸鏈,稱法庭不相信她擁有甚麼頸鏈,「只是向事主屈錢藉口」。而當事主問朱栢朗能否離開時,朱稱「唔可以離開」﹐又有份押送事主到公廁,讓其他女被告向事主拍攝祼照,等同刑事恐嚇。曹焱則有份協助襲擊及非法禁錮,另認為黃煒舜、甘俊希僅在場旁觀。
總括而言,葉佐文裁定呂秉毅、Y.H. 勒索罪成,Y.H. 另與曹焱襲擊罪成,曹焱及朱栢朗非法禁錮罪成,朱另被裁定刑事恐嚇罪成,鄧子祥盜竊罪成;黃煒舜、甘俊希所有罪名不成立。
辯方求情指金額不大 官拒納
代表呂秉毅的大狀求情指,涉案金額不大,葉佐文質疑,他處理過的案件很多都是「攞一百幾十」,又質疑「14 歲女仔讀緊書點攞 1 萬?」。辯方又指,L.Y. 現已與壞朋友斷交;湯焯霖則獲港大專業進修學院法律文憑課程錄取。
葉佐文將案件押至 11 月 14 日判刑,為部分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另針對呂秉毅的情況,他指「都係考慮即時監禁」。
10 人被控非法禁錮、勒索等罪
10 人同被控一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非法禁錮及勒索罪,即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邨水仙樓外休憩處,襲擊 X 致造成她的身體受傷害;將 X 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她的意願下將她羈留。
他們另被控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約至 4 月 30 日期間,在香港,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 X 交出港幣 10,000 元。
鄧子祥另被控一項盜竊罪,指他同日在土瓜灣偷竊現金港幣 500 元,而該筆款項為屬於 X 的財產。
另外 7 人即呂秉毅、黃煒舜、Y.H.、曹焱、朱栢朗、甘俊希及鄧子祥被控刑事恐嚇罪,被指於同日與蘇佩儀、L.Y 及湯焯霖在香港九龍土瓜灣,威脅 X 會作出違法作為,即拍攝 X 的裸照及發布該 X 的裸照,意圖導致 X 不作出她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向警方報案。
DCCC91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