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海關高級關員涉嫌在今年 3 月於深水埗一個健身中心偷竊 2,500 元現金,事後遊說事主銷案,並在被捕期間掙扎弄傷警員。他早前承認盜竊及妨礙司法公正等 3 罪,周一(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被告就盜竊及拒捕罪判賠償及罰款共 1 萬元。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官指控罪雖然嚴重,但認為被告有悔意,判囚 2 個月、緩刑 3 年。
官指背景良好給予機會
54 歲被告曾志豪今日並無法律代表。辯方早前求情指,被告從事公務員約 30 年、無定罪紀錄,又指被告會因案失去工作及 200 萬元長俸等。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日指,雖然妨礙司法公正罪控罪嚴重,但案情不複雜,加上被告有悔意並於庭上表態,就其背景良好給予機會。
官判被告須就盜竊罪賠償所偷金額 2,500 元並額外罰款 2,500 元;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判囚 2 個月、緩刑 3 年;被告拒捕則判罰款 5,000 元。
案情指 CCTV 顯示被告打開事主錢包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均為深水埗 Non Stop 24 Fitness 的會員,兩人並不相識。今年 3 月 19 日下午近 4 時,事主在上址健身後將銀包漏在儲物櫃,翌日發現錢包不見,遂致電銀行要求中止信用卡服務。銀行則稱,事主的錢包等財物均在旺角警署。事主到警署檢查後,發現錢包內的 2,500 元現金遺失,他及後報案。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在 3 月 19 日曾到該健身室,曾打開事主使用的儲物櫃,取去事主的錢包放入自己的袋。閉路電視亦拍到被告打開事主的錢包時內有現金。
案情:被告多次要求事主銷案
案情續指,被告於拾獲事主錢包當日向旺角警署報案,指稱在涉案健身室拾到一個錢包,警員當時檢查並沒發現現金。隨後 3 月 26 日,被告因盜竊被捕。他在警誡下指稱,想將錢包還給事主,而他當時找不到錢包內有紙幣。
3 月 28 日銀行致電事主,指被告拾到其錢包,並要求事主聯絡對方。銀行亦為事主提供被告的電話,事主遂致電被告。而 3 月 29 日至 4 月 9 日期間,被告多次要求事主撤銷案件,又告知事主,他被捕後壓力巨大。
案情:被告向事主提供銷案說辭
案情指,事主無視被告的要求,但被告親身尋找事主再要求他銷案。事主嫌被告麻煩便打算到警署銷案,而被告亦曾透過短訊為事主提供一份說辭。惟警員見事主態度轉變感奇怪,經追問後,事主展示他與被告之間的訊息,將事件和盤托出。
案情續指,被告後來被警員截停,期間他猛烈掙扎,弄傷一名警員的右手,警員事後需放一天病假。被告亦在警誡下稱,他曾管有事主的錢包,亦曾引導事主銷案,又指自己被警員截停時並不知對方是警員。
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3 罪
被告曾志豪(54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盜竊、「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共 3 罪。
第一項控罪指,被告在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深水埗偉智里 2 號金玉大廈 Non Stop 24 Fitness 偷竊現金港幣 2,500 元,而上述物品為黃姓事主的財產。
第二項控罪指,被告在同年 3 月 19 日至 4 月 9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試圖勸說黃姓事主,即與一宗在香港警務處人員正在調查的盜竊案件的證人,向警方更改口供內。
第三項控罪指,被告在同年 4 月 9 日,在深水埗偉智街偉智街遊樂場內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員。
WKCC1614/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