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7 月,4 名涉及反修例案男子在西貢被捕,包括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他們涉嫌沒有按照法庭指令歸押。其中涉及 10.1 荃灣暴動、24 歲男子馮清華早前承認暴動及妨礙司法公正兩罪,還押至周一( 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
暫委法官彭亮廷接納被告沒政治背景及聯繫,被捕時身上僅保護裝備,非領導角色,但強調涉案暴動癱瘓整條街道,被告有備而來,非即興參與。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但就辯方指他潛逃期間形同軟禁,法官指被告的經歷完全是自己招致。
官引案情指示威者擲汽油彈
逼使警方撤退
就暴動罪,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引述案情指,2019 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下午約 3 時,200 名示威者於荃灣海壩街集結暴動,身穿黑衣、頭盔、眼罩等,及自製盾牌、棒狀物體,架設路障,又點燃易燃物體形成火牆、組成傘陣,與警方對峙。
4 時後,警方跑入示威人群作出拘捕,制服正在逃跑的被告,他當時身穿黑衣、面帶呼吸器及粉紅色濾器、手套等,背囊內搜出 2 個防毒面具、5 個濾罐。
同一時間,有示威者利用消防車作掩護,繼續向拘捕被告的警員投擲汽油彈,導致警員被逼撤走;另外 100 名示威者繼續推進,警方以催淚煙驅散不果,示威者重新佔據海壩街,警方最後撤退。
官:被告有備而來
示威者挑戰警方執法及法治
法官指接納辯方所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懷特定政治目標,亦沒政治背景及聯繫,被捕時身上僅保護裝備,沒有示威者的慣常武器,如鐳射筆及易燃物體,亦沒證據顯示其擔任領導角色。
惟法官認為,辯方只著眼於被告個人角色,忽略了暴動的整體情況,又指被告明顯「有備而來」、非即興參與。法官續指,示威者癱瘓整條海壩街,車輛及行人無法進出,又向警方投擲 6 枚汽油彈,策劃、組織抵擋警方,「時而進攻、時而後退」,持續挑戰警方執法及法治,逼使警方撤退。
法官指,儘管另一法官練錦鴻將暴動罪同案( DCCC 868/2019)被告的量刑基準定為 4 年 6 個月,考慮本案規模、人數、嚴謹的組織程度等,他絕對可以採納更高的量刑基準,惟「純粹為咗維持量刑一致性」,決定於本案採取相同基準。
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
官給予五分一認罪扣減
辯方求情指,被告考取多項與體育運動相關的資格,立志成為羽毛球教練,並獲 30 位親友撰寫求情信,揀選後呈上其中 14 封,指「被告親友全部指被告為人善良、熱心助人」。法官指,被告的情況比審訊首日認罪的被告更差,但考慮他沒有案底及品格良好,給予五分一認罪扣減,最終就暴動罪判囚 43 月。
辯方指潛逃期間刑同軟禁
官:被告自己招致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被控暴動後,在保釋期間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逮捕手令。案情指,被告於候審期間,通過工作認識陳姓男子,陳與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有聯繫,並協助本案被告與其餘 3 人逃避審訊,先到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但被拒,其後將他們窩藏在香港各處,潛逃期間不時轉換匿藏地點,又通過該頻道眾籌潛逃經費。被告之後與別名「@Rico」的人接洽,欲偷渡台灣,警員最後在北潭涌截獲被告。案情指被告警誡下對「窩藏潛逃一事直言不諱」。
法官判刑時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潛逃計劃的策劃者,僅受他人唆擺和慫恿才犯案,但不接納辯方指被告潛逃期間形同軟禁,提到被告首肯潛逃計劃,「被告的經歷完全是他自己招致和招惹回來」。
被告就妨礙司法公正加監 5 月
辯方早前指,被告被還押小欖病院,與親友見面的次數較一般還押被告少;法官反駁,懲教得悉被告打算向警方提供資訊後,考慮其人身安全,才把他還押該處,用意為給予保護,認為辯方的投訴「實在說不過去」,不接納此為減刑理由。
彭續指,被告未登船離境已被截停,加上其良好品格,將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定在 15 個月,並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判處 10 個月監禁。法官考慮總刑期原則等因素後,下令兩罪當中的 5 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 48 個月監禁。
同案被告 9 月底及 10 月初答辯
馮清華(現 24 歲)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荃灣海壩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他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於 2020 年 10 月某日至 2022 年 7 月 13 日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意圖阻撓及妨礙法庭審判,完成針對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同案另 4 名被告,即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以及被指協助他們匿藏的男子葉豪,分別於 9 月 28 日及 10 月 4 日答辯。
DCCC868/2019、DCCC9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