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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黃大仙|工程師藏索帶被控 控方指令欄杆油漆脫落亦構成損壞 辯方質疑

10.13 黃大仙|工程師藏索帶被控 控方指令欄杆油漆脫落亦構成損壞 辯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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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受審,周五(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認為,索帶可用作堵路、綁欄杆,使欄杆上的油漆「甩咗」亦構成損壞。辯方質疑「索帶可以損壞啲咩?」,又指以其性質,僅能破壞豆腐及啫喱等「一篤就爛」的物品,但案發現場沒有上述物品。裁判官莫子聰將案件押至下周四(24 日)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控方:索帶可用作堵路、綁欄杆
辯方:僅能破壞豆腐及啫喱等物

控辯雙方已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周五(18 日)作進一步陳詞。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控方認為,索帶可用作堵路、綁欄杆,使欄杆上的油漆「甩咗」,亦構成損壞。

辯方指,索帶是可以合法被使用的物品,質疑「索帶可以損壞啲咩?」他續指,以索帶的性質,僅能破壞豆腐及啫喱等「一篤就爛」的物品,但案發現場沒有上述物品,認為法庭不應將「管有」與「企圖摧毀」劃上等號,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會在不久將來使用索帶損壞物品。

裁判官莫子聰引述案例指,「損壞」的定義是物品有物理上的改變,詢問若有人以索帶綁起欄杆,使其擺位改變,「會唔會等於物理性質改變?」辯方回應指,條例列明物件要達到某程度的損毀,例如欄杆屈曲,「但索帶做唔到呢個效果」。

控方:被告被捕後沒要求上司解釋物品用途
辯方:變相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

控方另指,被告被捕後,沒即時要求上司向警員解釋,涉案物品是工作之用,「所謂合理辯解係事隔咁多年後諗出嚟」。辯方認為,被告可以行使緘默權,法庭不能因此對他作出不利推測,亦不應削弱他的可信性。

辯方質疑,「被告會唔會主動同上司講俾警察拉嘅事情?被告有冇責任咁講?」他認為,控方說法是變相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唔係依家香港法律容許嘅事」。

被告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被告陸建希(24 歲,報稱工程師),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物品意圖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E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KCCC25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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