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隊前跆拳道代表、早年曾在警校任教的霍褀昌,涉於 2021 年攜帶熱溶膠和打火機上門收數,周五(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立。 裁判官梁雅忻指,辯方稱被告曾遭警打,但被捕後卻無要求驗傷,因此決定接納所有警員的證供,而霍事發時管有的火機和熱溶膠亦可在需要時使用。 官又指,考慮案件並非社運案,其管有的物品傷害性非最嚴重,因此准被告保釋等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11 月 7 日判刑。
官:被告稱遭警打卻無驗傷
法庭採納所有警員證供
辯方審訊時,曾反對將被告的口頭招認和會面紀錄呈堂,指警員在現場曾打他,事後亦沒有向被告解釋被捕權利。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指,被告在被捕後沒有要求驗傷,加上其口供答案詳細,認為被告清楚相關細節,因此決定接納所有警員的證供,裁定證人並沒有向被告作出不當行為,被告的口頭招認和錄影會面都是在自願情況下作出。
梁官又指,被告必然明白警誡下的權利,他大可以不回答不說話,毋需作任何解釋。
被告指身上打火機為收藏品
官:說法牽強
被告作供時曾解釋所攜帶的打火機是收藏之用,梁官認為其說法牽強,因為在被告身上搜出的打火機並非全新,有使用過的痕跡。裁判官又引述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稱,「我帶打火機燒溶嗰膠塞鎖匙窿」,可見其身上物品正是在有需要時就會使用。
梁官又指,案發時被告正進行收數行為,在欠債人門外張貼大字報,目的是令欠債人尷尬,盡快還清債務,認為被告以熱溶膠堵塞鎖匙窿並非不可能。
辯方:被告明白行為不光彩
已汲取教訓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清楚其行為不光彩,相信已汲取教訓,強調案件不涉及收數集團或三合會組織。
梁官指,被告的收數行為為附近居民帶來不便和恐慌,但考慮到其管有的物品傷害性並非最嚴重,案件亦不牽涉社會運動,下令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 11 月 7 日判刑,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梁官寄語被告,日後遇到困難應坦白與家人分享,希望他認真反思所作所為。
被告霍祺昌(42 歲)被控於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邨夜合樓管有 2 個打火機及 2 支熱熔膠,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毀屬於房屋委員會的財產,即某單位的門鎖。
據報道,被告曾任浸會大學體育系講師、2005 年亦在警察學院任職助理培訓經理。
KCCC10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