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1 歲女子涉於 2019 年在炮台山管有鐳射筆及噴漆,被捕後「踢保」離港,今年返港後被起訴,周四(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藏武、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不成立。
官認為,當日示威在金鐘、灣仔一帶發生,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處非示威現場或附近,被告遭截停前沒逃走、沒襲擊、破壞行為,沒攜其他攻擊物品,「相反佢只喺街行」。官拒絕接納負責拘捕的警員稱,被告見到警察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因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
2023 年,一名私家車司機被指在旺角見警察巡邏、想開車離去而被截查;警員稱在車上搜出 2 條膠條,而司機招認用於自衛遂拘捕。事後司機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審後罪成、判囚 2 個月。他不服提出上訴,周二(15 日)獲高等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刑罰。
據判詞,控方指司機警誡下稱「呢兩條膠條我用嚟防身自衛,畀次機會啦」;辯方則指該招認是被警員威逼利誘,而膠條屬司機的朋友,打算用以「墊高」漏水的洗衣機。原審拒納辯方辯解,對上訴人招認給予絕對比重。
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則指,原審處理辯方證據時「略嫌苛刻」,指當時私家車停在不准泊車位置,司機見警方巡邏而開車走,是「大有可能,亦是合理」。官又指,涉案膠條似略厚的膠間尺,雖然不知物料堅硬度,但目測認為其傷害性、威嚇性似乎不大,控方也未能提出證據,反駁膠條用於「墊高」洗衣機的說法,最終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2019 年 8 月 31 日,市民在港島區發起遊行,爆發警民衝突。一名急救員及女學生被控暴動,被裁定無罪,女生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據悉急救員已離港獲撤銷上訴。
上訴庭早前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上訴庭周五(12 日)頒下書面判詞解釋決定,斥原審法官「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亦沒有考慮各項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因此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針對女生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則駁回律政司上訴,認為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庭對原審事實裁斷的干預有限,強調案件呈述上訴,並非「沒完沒了」反駁原審法官的渠道。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事隔逾 3 年 8 個月,27 歲男被告被控於油麻地站管有鐳射筆、錘子、摺刀等物,他否認管武罪,案件周三(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傳召 3 名警員作供,其中一名警員稱在月台的升降機旁,發現黑色背囊,內有被告的身份證、八達通及其他工具。辯方質疑,警員在被告身上搜出身份證等物,再放入背囊;警否認。3 警於盤問下均同意,當時情況混亂,亦有警指不肯定背囊有否被他人碰過。
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作出中段陳詞,指涉案背囊的證物鏈存有極大漏洞。裁判官林子康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周四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40 歲男子被指管有兩支鐳射筆,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周五(17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5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患腦癇症入院,過去 10 年不能工作。裁判官林子康指,鐳射筆可造成很大傷害,可幸被告未有正式使用,沒造成警方及市民受傷。他考慮已事發 4 年,被告必定受到長時間精神壓力及煎熬,因應案件延誤、被告狀況等酌情減刑,又寄語被告重投社會,繼續人生。
2019 年 10 月 27 日,尖沙咀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入夜後油尖旺一帶爆發警民衝突。2 男 3 女被指在旺角管有士巴拿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藏武等 6 罪。當中 1 名現年 40 歲男子被指管有 2 支鐳射筆,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周四(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11 月 17 日求情及判刑。
裁判官林子康指,案發附近有示威堵路,被告被追捕警員截查,被搜出兩支鐳射筆,而即使呈堂新聞片段沒顯示有人使用鐳射筆,官認為此亦不重要及不相關,因控罪屬「預防性控罪」,「被告嘅意圖先係最為關鍵」。
官又指,被告於盤問下,承認知悉示威者亦會使用鐳射筆,加上他身穿黑色衣物,與示威者類同,更帶備兩支鐳射筆,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為被告有備而來、參與示威,並意圖使用鐳射筆作攻擊性武器。
2019 年 8 月 29 日,深水埗警署外聚集發生警民衝突,8 人被控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其中一名 25 歲廚師在開審前認罪。另 7 人否認控罪受審,其中 4 人案發時均未成年,最小年僅 13 歲。法官王詩麗周二(11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當中 28 歲男子不適宜受審,當庭釋放,並希望他接受精神治療。另外 6 人均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7 月 27 日求情,8 月 2 日判刑,期間所有罪成被告還押,並為 4 名未滿 21 歲被告索取院所報告。 針對 28 歲男,辯方爭議他不宜受審,控方則指控他以協助形式參與暴動,故必知道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法官在判詞指,基於法庭早前已裁定被告無行為能力,控方在現有證據下未能證明被告有此「知悉」,另他攜有鐳射筆目的可能不是傷人,故兩罪罪名不成立。 至於 13 歲少女,法官認為她用鐳射筆照警署時,必然聽到警方警告,絕不可能會認為警方行動僅「兵捉賊」玩意,顯示她並非頑皮搗蛋、搞惡作劇,而是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
2019 年 9 月,29 歲程式設計員涉以鐳射筆照射休班警,被裁定普通襲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監 4 個月。被告不服定罪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周五(7 日)頒判詞指,本案證供清楚顯示,上訴人用鐳射筆一而再照向休班警,原審裁斷並無不妥,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2019 年 9 月 2 日清晨,22 歲男子在葵涌遭警員截停,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周五(7 日)頒判詞指,被告「自衛」說法不成立,原審作出的裁斷是「有悖常情」,下令案件發還原審,重新考慮是否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