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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男學生涉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索勞教中心報告候判

11.10荃灣|事隔2年半再被捕 男學生涉參與非法集結罪成 索勞教中心報告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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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市民發起「八區開花」及「和你 Shop」反修例示威活動,一名 20 歲男學生被捕,被指在荃灣荃新天地內參與非法集結。他事隔兩年半後再被捕,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五(17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裁定其罪名成立,還押至 3 月 3 日候判,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不排除監禁式刑罰。

裁判官裁決時指,雖無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於被捕前的行為,其衣著、物品非違禁品,可能有其他用途,但強調當時沒有疫情、亦無下雨,被告戴藍色口罩、手持雨傘並不合理,質疑長傘可能用於攻擊警員。官續指,上述為示威者常見物品,加上被告身處有非法集結人群的區域,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曾參與案發時的非法集結。

辯方指,被告早於 2019 年 12 月初獲撤擔保條件,直到 2022 年 7 月底,警方再次拘捕被告,中間相隔已有一段時間,盼法庭判刑時予以考慮。
警員供稱:當日 150 名「暴徒」聚集
被告身上搜出圍巾、長者八達通

裁判官裁決時,引述警員 5745 的供詞,指他當時身穿戰術背心,奉召到楊屋道掃蕩,發現約 150 名「暴徒」集結,大叫「死黑警」,並往沙咀方向散去。警員於楊屋道看到被告,沒有給予口頭警告,便將被告推倒至地上,被告掙扎數秒後服從。當時他戴藍色口罩、手持長傘。警員另提到,當日「暴徒」曾使用「激光燈」照射警員,於警員發出警告後,「暴徒」情緒激動,警員隨後三度施放催淚煙,成功驅散「暴徒」。

被告於被捕時,被搜出黑色圍巾和長者八達通。被告供稱自己怕冷,故隨身帶備圍巾,方便進出有空調的場所,而長者八達通是為外婆購買。

被告女友:案發當晚擬荃灣慶祝紀念日
官:與案件無直接關係

裁判官引述被告女朋友的庭上供詞,指案發當日為兩人的相識紀念日,打算到荃灣一間火鍋店慶祝,但她不知道被告案發時的行徑,裁判官據此指出,該名辯方證人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

辯方早前指,當被告被制服時,警員已施放催淚煙,非法集結的人群因而散去,被告即使在場,亦無參與非法集結。辯方再指出,其中一名警員作供指,於下午 5 時 52 分時,發現案發現場即荃新天地附近有非法集結,而直到 56 分時,被告遭警員截停,現場已無集結人群,質疑人群為何於 4 分鐘內聚散,認為控方證人供詞不合理,警員亦沒有在書面供詞提及曾使用揚聲器警告示威者。另提及如有百多人聚集,為何只拘捕被告一人。

裁判官反駁指「非法集結具高流動性」,示威人群可於短期內四散。至於為何僅被告一人被拘捕,裁判官強調警員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拘捕行動具一定困難,因此信納警員供詞。

官指案發時無疫情、無下雨
被告攜雨傘可能用作攻擊警員

裁判官解釋,即使無直接證供顯示被告案發前的行為,身上的衣著、物品也非違禁品,可能有其他用途,惟當時並無疫情,佩戴藍色口罩不合理,加上亦無下雨,被告攜雨傘可能用作攻擊警員。

裁判官總結指,被告身上被搜出示威者常見的物品,加上身處集結現場,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曾參與案發時的非法集結,裁定其罪名成立。

辯方提出索社服令報告
官拒絕:考慮案情不接納要求

鑑於被告未滿 21 歲,裁判官決定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辯方聞此,即指雖然裁判官已有裁決,但「大膽」提出可否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直言「冇咁嘅打算」,強調當時社會運動正處熾熱階段,即使辯方力陳為被告索社會服務令,但考慮到案情,不打算接納其要求,另指就算法庭願意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也不排除監禁式刑罰。

辯方:被告於 2 年半後再被拘捕
盼判刑時考慮

辯方稱,留意到現時距離案發有一段時間,而早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被告已毋須負上任何擔保條件,惟警方於 2022 年 7 月 22 日再次拘捕被告,事隔已 2 年半,盼法庭判刑時考慮到這一點。案件押後至 3 月 3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懲教所看管。

被告黃曉鴻(20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 1 期地下 G16B 鋪外參與非法集結。

WKCC279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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