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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旺角警署|認非法集結、拗警手指 案發時 17 歲少年判入勞教中心

9.29 旺角警署|認非法集結、拗警手指 案發時 17 歲少年判入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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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旺角警署外爆發警民衝突,案發時 17 歲的少年被指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被捕時「拗」警員手指,警員其後被診斷手指骨折。少年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兩項襲警罪,周二(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被告致警員手指骨折,行為惡劣,惟考慮他年輕,指判刑應平衡阻嚇及更生。另外,她質疑被告「不知道被警員制服」的說法,反問「志同道合嘅人會捉佢(被告)?現場集結嘅人會捉佢?畀頭盔嘅人會捉佢?」
報告指被告稱不知遭警員制服
官質疑「志同道合嘅人會捉佢?」

被告陳輝衍案發時 17 歲、現年 20 歲。法庭早前為他索取背景、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辯方表示報告正面,陳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又稱僱主願意待他服刑完畢後繼續聘請。辯方又引述陳的求情信,指他並非存心襲警,對此感到內疚,並向受傷警員道歉。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引述背景報告指,陳稱當時不知道被警員制服,她質疑其說法,「佢當時以為咩人捉佢?」辯方解釋,事件在一瞬間發生,直到警員用警棍打陳的頭,他才知道對方是警員。

裁判官聞言反問:「志同道合嘅人會捉佢(被告)?現場集結嘅人會捉佢?畀頭盔嘅人會捉佢?」辯方回應指,陳當刻沒想太多,便做出反抗行為,又指陳事後因被警棍打頭而需縫針。

官:被告有備以來 鼓吹他人破壞
判勞教中心接受「震撼性訓練」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發生在反修例運動的高峰期,當日集結歷時一小時,警方多次要求人群散去不果。陳當時一身裝備,顯然是有備而來,並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容易鼓吹他人參與破壞。

至於兩項襲警罪,裁判官指陳為求逃脫而襲警,導致警員手指骨折,行為惡劣。她指,法庭需向社會發出正確訊息,不會姑息襲警人士,否則法治、秩序會受動搖,即時監禁無可避免。

然而,她指陳年輕,認為考慮判刑時需平衡阻嚇、懲罰及更生,最終接納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裁判官指,希望陳透過「震撼性訓練」,達到阻嚇作用,能夠改過自新、重投社會及守法守紀。

根據《勞教中心條例》,勞教中心羈押期限由懲教署長在考慮該人的健康情況及行為後予以決定,滿 21 歲或以上的人士,期限不得少於 3 個月,亦不得超越 12 個月。

案情:被告被捕時「拗」警員手指

案情指,案發晚上 10 時多起,有人在旺角警署附近投擲汽油彈、照射鐳射光,警方警告不果遂驅散。晚上11 時 29 分,警方拘捕多人,包括被告陳輝衍。陳期間拉扯警員 7608 的手指及推開他,警員 15120 上前協助時,陳「拗」其手指﹐警員 7608 其後被診斷手指骨折。

案情續指,被告當時穿着黑衣、戴頭盔、面罩、「豬嘴」及手袖等裝備,並手持電筒,背囊內有鴨嘴帽,被拍攝到將紙皮放入火堆之中。

同案共 6 被告 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3 人不認罪明年受審

本案 6 名被告為:朱德成(30 歲,演員)、黃家偉(30 歲,送貨員)、廖樂兒(18 歲,學生)、劉曉彤(18 歲,學生)、陳輝衍(20 歲,地盤工人)、岑子軒(25 歲,工程師)。首 5 人同被控在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朱德成、岑子軒各面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攜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陳輝衍另被控兩項襲警罪。

岑子軒及黃家偉早前認罪,分別被判監禁 140 日及 4 個月;朱德成、廖樂兒及劉曉彤不認罪,案件將於 2023 年 1 月 12 日開審。

WKCC18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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