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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官引環境證供裁罪成 還押 9.14 判刑

8.25 荃灣|5 男女被控非法集結、襲警等 官引環境證供裁罪成 還押 9.14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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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5 日,網民發起「荃葵青遊行」,期後演變成警民衝突,5 名男女被指攜有鐳射筆等物品,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等 4 罪,經審訊後周三( 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 9 月 14 日判刑。

裁判官李志豪引述上級法院指,非法集結具流動性,綜合各被告當時攜帶的裝備、裝束,以及被捕地點等環境證供,唯一推論是罪名成立。李表示,會先索取相關報告始量刑,並表明如屆時決定判囚,相信刑期不短。
官:首被告稱不知警員身分僅藉口

裁判官逐一分析證供指,雖然辯方聲稱沒有證據顯示,首被告在場的目的、逗留了多久,不排除他只是打算參與合法遊行,但上級法院曾明言,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毫無疑問當日發生了非法集結,考慮到其裝備、被捕位置等環境證供,唯一合理推論是他有犯案。

針對首被告涉及的襲警罪,辯方稱他當日不知道對方是警員,且有份制服他的警員 X 從未提及同袍馮權安被襲細節。裁判官反駁指,馮當時身穿制服,認為首被告的說法僅藉口,且現場相當混亂,加上 X 曾稱有其他示威者施襲,需顧及自身安全,沒看到襲警一事也不足為奇。

對於次被告面對的 3 罪,辯方強調次被告並非在集結範圍內被捕,片段亦沒有拍到她出現。但裁判官重申,遊行人士偏離原本範圍時有發生,從她衝向警方的舉措及裝備來看,認為除參與非法集結外,亦有意圖攻擊警員。

官:警員說不出觀察細節屬正常

裁判官又指,雖然難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依賴警員 12813 及警長 14913 的證供,但不影響他們對第 4 被告裝備的辨認。李續指,如獨立看待第 7 被告的證供,並不能推論其犯案,但綜合各個環境證供,可作出有罪推論。

辯方曾批評,警員陳贊匡未能說出第 6 被告投擲硬物的次數等細節,質疑其證供可靠性。但裁判官認為,陳說不出細節並非不合理,明言若然他打算作假證,大可隨意捏造,可見他只是如實道出所見所聞,沒有誇大其詞。

裁判官裁定各人罪成後,表示希望先索取背景報告始量刑,並額外為首及第 7 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醫學報告,下令還押至 9 月 14 日判刑。李明言,即使報告建議判處勞教中心,亦很大機會不會採納,如屆時決定判監,相信刑期不短。

同案 2 人早前認罪 判囚 8 至 10 月

5 名被告分別為運輸工人何卓軒( 24 歲)、女學生符凱晴( 23 歲)、女教師郭芷晴( 22 歲)、無業張家榮( 25 歲)和調酒師李㑊橉( 29 歲)。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參與非法集結。

何卓軒另被控一項襲警罪;符凱晴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一支鐳射筆和一罐噴漆。

同案被告楊俊傑( 25 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判囚 10 個月;另一被告牛致行( 21 歲)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囚 8 個月。

WKCC 371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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