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分成多案審理。當中一宗涉及 6 人的案件,4 人經審訊後,周三(26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與開審前認罪的 2 人,一同還押至 9 月 18 日判刑。被告親友向犯人欄高呼「保重呀自己!」、「阿樂!等你!」。 暫委法官陳慧敏指,不接納各被告及辯方證人稱,到場晚膳、等車等說法,批評他們的供詞不盡不實。就有被告案發時並非穿著黑衣,法官稱「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顏色,而自動把他標籖為某一類人」。官表示,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包括被告在窄巷被困等,唯一合理推論是,他們是遭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者之一,並壯大其他暴動者聲勢。
被告梁少明供稱,自己任職課程指導員,林姓女友人約他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 11 時後吃飯,為他慶祝生日。案發當晚,打算到砵蘭街「滾得棧」食肆晚膳,到達碧街時,看到很多人迎面從彌敦道跑來,他在碧街內近竹棚位置遭推撞,其後失去知覺,醒來時已在醫院病房內,稱從沒管有涉事鐳射筆及黑色口罩。
被告稱相約友人晚飯
官:砌詞出現暴動現場的原因
梁的林姓女友人則供稱,案發晚上相約梁吃飯,惟下班回家時睡著,醒來時已是凌晨 12 時。她曾致電梁但無人接聽,事後得悉梁被捕。
暫委法官陳慧敏裁決時指,梁當晚 7 時已知道夜間課堂取消,他亦沒有甚麼特別事情要辦,只在大角咀一帶萬無目的地蹓躂,質疑「為何不提前跟林小姐吃飯?」她又指,林主動相約梁慶生,自己卻睡著了,「怎麼說也不合理」,拒絕接納兩人證供,「無疑是砌詞被告晚上 11 時後,仍出現暴動現場的原因」。
官:沒盡快離開屬「有意識選擇」
法官認為,梁出現於窄巷,絕對不會是偶然。她稱梁住在石硤尾,當時已是夜深,所有交通停頓,彌敦道正進行一場激烈的暴動,若他不想被認為是參與者,應盡快離開現場,「但被告選擇不在有機會時離開,這是其有意識的選擇,並非誤墮其中而無從離去」,拒絕接納梁只是無辜過路者的說法。
她指,梁走到窄巷遭「人疊人」而失去知覺,又指梁以黑色衣著、裝備及身處現場,表示自己是「同路人」,壯大暴動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至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爭議證物鏈,法官則指沒人干擾過被告的衣物,認為他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是作挑釁或攻擊警方之用,裁定管武罪成。
官:不可能見火光仍走往窄巷
被告謝健樂供稱,案發當晚接獲黃姓女友來電,她指自己下腹痛楚、下體流血,擔心是宮外孕,兩人相約在廣華醫院等候。黃其後再致電謝,指的士未能駛往廣華醫院,已在砵蘭街落車,故謝將私家車停泊在旺角白布街,打算步行前往上址會合女友。
謝續指,當時碧街闊巷有火光,經過碧街窄巷期間跌在地上,隨後其他人也跌倒、壓住其背部,致他呼吸困難,眼前一黑。他醒來時已在擔架床上,頸上有頸箍,不知自己在場被捕。
法官認為,謝自己亦稱碧街闊巷有火光,質疑一個無意參與暴力示威的正常人,無論他怎樣不諳世事、對社會新聞無知無覺,見到當時情況,也沒可能從油麻地站 A2 出口橫過彌敦道,往窄巷方向去,其供詞完全有違邏輯和常理。
官:被告女友稱卻終沒看診
供詞明顯是剪裁杜撰
她再指,若被告女友情況如此危急,即使被告沒有出現,她亦應立刻自行乘的士,前往其他醫院求醫,但最終沒有看診、回到被告家中,「看來不適的說法非常牽強」。
法官指,兩人供詞明顯是剪裁杜撰,拒絕接納他們證供。法官認為,被告的黑色衣著,以表示與參與者有同樣理念,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是當晚遭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者之一,並透過自己身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被告黃家榮供稱,案發當晚在女友荃灣住所完成網上功課,乘坐紅色小巴到油麻地,打算乘搭巴士回到將軍澳住所。突然,黃看到有人從窩打老道、油麻地站 A2 出口衝來,他遂沿著碧街窄巷離去。惟他到達油麻地站 A1 出口樓梯位時,前方有人跌低,黃被倒下的人群絆倒、失去平衡,後被人推跌受傷,最後遭救起及拘捕。
官批被告供詞不盡不實
被困窄巷等可推論參與暴動
法官指,當天黃從將軍澳「日出康城」住所出發時,乘搭港鐵直接到達荃灣,質疑「為何離開荃灣時,不同樣乘搭港鐵,而選擇迂迴的方法?」她續指,從油麻地步行到勞資審裁處的巴士站,路程並不短,可見被告的轉車說法只是托詞,以解釋自己當晚為何在案發現場出現。
她又指,黃當時必定知道,正發生一場激烈的暴動,「為何被告仍選擇不立刻離開,還朝著窩打老道向南走!按常理,他應即時離開,以避免被誤會為示威者,殃及池魚」,認為其供詞不合常理、不盡不實及謊話連篇,拒絕接納其供詞。
考慮被告在窄巷被困的事實、被告的黑色衣著以表示與參與者有同樣理念,法官認為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是當晚遭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者之一,並透過自己身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有被告非穿黑衣
官:不會以衣服顏色自動標籖
張創發供稱,在尖沙咀「蘋果」任職高級銷售員,案發當日經理宣布因理大事件,尖沙咀分店不會開門營業,張遂相約同事,到其中一人位於大角咀鐵樹街的住所玩遊戲機。晚上 8 時許,張離開大角咀,到旺角跟友人吃晚飯,閒談間發現自己未能成功將翌日要講解的產品資料,由「蘋果」的電郵戶口,轉發至其私人電郵內。
張續指,電召的士返回尖沙咀分店不果,打算步行回到尖沙咀分店,在彌敦道「天仁茗茶」外,看到有一大群人與警方對峙,更有火光和煙霧。後來,他聽到「嘭、嘭」兩聲,看到兩個物體在地面冒煙,他感到呼吸困難及視線不清等,遂靠向油麻地站 A1 出口建築物牆站穩,以緩和不適,其後隨著人潮被逼進窄巷內,終被捕及送院。
法官質疑,在當晚環境下,張步行回尖沙咀公司取資料的說法,「只是砌詞解釋,自己為何在窄巷出現而已」,拒絕接納他只是無辜過路者。法官又指,留意到張當晚並非穿黑色衣著,「本席不會就任何人的衣服顏色,而自動把他標籖為某一類人,服飾只是其中一個指標」。
至於被告遭截獲時沒穿著鞋子,法官指失去鞋子是中性證據,「無論他是無辜過路人,還是嘗試逃跑的暴動者,均有可能失去鞋子」。法官稱,考慮所有環境證供,包括他在窄巷被困的事實,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是當晚遭警方追捕,而走入窄巷的暴動者之一,並透過自己身在現場,壯大暴動者聲勢,裁定暴動罪成。
兩被告開審前認罪
本案 6 名被告依次為梁少明(45 歲)、謝健樂(23 歲)、黃家榮(19 歲)、張創發(30 歲)、郭傑超(20 歲)及劉思彤(25 歲,音樂老師),上述為案發年齡,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郭傑超及劉思彤開審前認罪,還押候判。
DCCC57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