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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11.18理大|3男女認暴動等罪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及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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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稱會以暴動罪拘捕所有離開理大的人,翌日清晨 5 時許於理大對出暢運道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等罪。其中 3 人早前認罪,周三(3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指,反修例運動由和平示威,後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抱有理想和熱情的年輕人未經深思熟慮下參與,即使無暴力行為仍屬壯大示威群眾聲勢。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手段須和平合法,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又指,理大事件涉一連串暴動, 3 人雖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在場鼓勵他人刑責不輕,若判監或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判入教導所。
辯方求情指 3 人非重要角色、有悔意

本案共涉 18 名被告,其中 12 人開審前認罪。當中 3 名被告陳浩漁(現 20 歲)、黃雅穎(現 19 歲)、馬健文(現 20 歲),周三(3 日)求情和判刑。

法官林偉權早前為 3 名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3 人的代表律師均指報告正面,適合判入教導所。代表陳浩漁和馬健文的大律師分別指,兩人在候審時曾接觸大麻,但承諾不會再犯;而馬已修畢運動教練學基礎課程,現為泰拳教練,其僱主願在服刑後繼續聘請他。

法官指,3 人雖然未滿 21 歲,但犯下嚴重罪行,只得教導所能代替長時間監禁,故此早前下令為 3 人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官續引述辯方求情指,3 人犯案時年青,並非重要角色及有悔意,望法庭可採納感化官建議,將 3 人判入教導所。

官: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反省改革 手段須和平合法

林偉權指,2019 年反修例運動起初為和平示威,後來遭「少數崇尚暴力的人脅持」,不少年輕人抱有理想和熱情,但未經深思熟慮參與運動,即使他們沒有作出暴力行為,但出現於非法集結或暴力現場,加上明知其他人會使用暴力下,已屬支持和鼓勵,及助示威人群壯大聲勢。

法官認為,個人和社會要持續地反省和改革,使用的手段須和平合法,但法庭不能處理政治問題,只能依法懲治。

法官續指,理大事件涉及一連串暴動,情況嚴重,沒有證據證明 3 名被告曾親自使用暴力,或屬安排、帶領,或號召等角色,但他們出席以鼓勵他人,刑責不輕。法官認為若要判監,3 人將會面臨數年監禁,考慮到他們犯罪時年輕,教導所刑罰與其參與程度匹配,故採納報告建議,將 3 人判入教導所。

各認罪被告於理大正門外
及科學館道一帶被捕

案情指,3 名被告均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清晨約 5 時半警方拘捕行動期間,在理大正門外的暢運道及科學館道一帶被制服和拘捕。

黃雅穎承認 1 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黃被捕時管有一樽含汽油的液體、一支噴劑含汽油、噴漆、火紫盒和螺絲批。她另被控的「沒有遵從要求出示身份證以供查閱」,及3人另涉的「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同獲存檔法庭。

同案另一被告李家樑(現年 20 歲,學生)去年承認暴動罪,被判入教導所。

18 名被告依次為陳浩漁(現 20 歲)、盧可文(21 歲,學生)、禤曉諾(18 歲,學生)、鄺小凡(20 歲,無業)、黃雅穎(現 19 歲)、李沛珊(22 歲,旅行社職員)、柯仁龍(18 歲,學生)、陳俊榮(29 歲,設計師)、温皓忠(26 歲,文員)、譚俊輝(18 歲,學生)、謝兆龍(19 歲,學生)、吳日軒(18 歲,學生)、黃文浩(22 歲,學生)、馬健文(現 20 歲)、梁錫俊(22 歲,無業)、陸偉恒(20 歲,學生)、鄭梓顥(16 歲,學生)及林浩陽(25 歲,文員)。除陳、黃及馬外,均為案發時年齡。他們被指於或約於 2019 年 11 月 17 日至 18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733/2020、 DCCC617/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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