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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無罪 4人罪成還押2.3求情

11.18理大衝突|5人被控油麻地暴動 一人無罪 4人罪成還押2.3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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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有市民發起到油麻地「圍魏救趙」與警員爆發衝突,213 人被捕。其中一宗涉及 6 名被告的案件,除1人開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另外 5 人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官張潔宜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一名案發時 23 歲的大學研究員罪名不成立,另外 4 名被告則罪名成立,還押至 2 月 3 日求情。

法官指,研究員供稱案發時不適要找公廁及到醫院求醫,與證據脗合,認為她有可能是「無辜的途人」。至於另外 4 名被告,法官指他們的衣著與示威者類同,連同裝備顯示他們是有備而來,唯一合理推斷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以其衣著及裝備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他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
官:首被告或是「無辜的途人」

被判無罪的首被告歐育婷作供時指,案發當天早上,母親不適需召喚救護車,匆忙間將衣物及口罩等塞進背囊,陪母親到醫院。晚上與朋友於通菜街用膳,被告用膳後感不適,在公廁如廁後,再到廣華醫院求醫。隨後她在轉入登打士街時,喉嚨突然「好乸」,有人為她戴上面罩,之後突然被警員制服。

法官分析歐的證供指,歐母案發當天確實有入院,而歐供稱把母親的衣物放進防水袋內,證據顯示防水袋內有衣服、充電器及多包濕紙巾。法官認為證據脗合歐的說法,袋內的衣服可能屬於歐母。此外,歐被捕後到醫院求診,醫療報告顯示歐有中度脫水,支持她有多次肚瀉及嘔吐的說法。她要找公廁及到醫院求醫的說法也可能是真。法官認為,被告途中感到不適,有人替她戴上防毒面具也非完全不可能,最終裁定歐是「無辜的途人」說法有可能是真,罪名不成立。

官:的士司機應離開現場 走到高危地點不合理

的士司機陳思朗早前供稱,案發當天駕車送貨,因此穿上護肘及手套,之後繼續載客,未有除下該些保護裝備,又指晚上步行往彌敦道用膳時,曾把車內所有私人物品帶走,期間被人從後一推,發現自己被示威者夾在其中。

法官認為,既然陳當天因示威者堵路,未能把客人送至窩打老道,他必然知道彌敦道為高危地點,不應逗留,亦必然見到暴動的景象,包括火光、催淚煙等,知道附近有示威,卻把所有裝備帶在身,增加被誤當示威者的風險,並不合理。而陳當時沒立即取回的士,反而繼續前往餐廳,被捕時有載防毒面具、護目鏡、手袖及護肘等,法官認為,他買晚餐沒必要戴上這些物品,裁定被告非誠實可靠,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第五被告傷勢不能證明警毆打所致

至於第五被告朱兆輝的代表大狀質疑,警員曾暴力對待朱,並誣衊朱戴口罩,法官認為,警若要誣衊朱,理應把其他示威者常用裝備加在朱身上,或隨便拾起口罩並聲稱屬於朱,故不接納辯方說法。而朱的醫療報告沒有顯示他身上傷勢是否新近造成,及造成原因,不能證明是由警毆打所致。法官接納警員證供,朱當時身穿黑色與啡色上衣,並戴上深色口罩。

針對第六被告梁家樂,法官裁定梁當時穿着深色衣服,與其他示威者由南向北跑。他被發現的位置與暴動範圍相近,衣著與示威者類同。即使他可能慣常穿深色衣服,但他並非居於油尖旺區,深夜時份以深色衣服出現在場並非偶然。

官拒納第八被告稱打算租樓到場視察

至於第八被告地盤水喉管工梁栢熙供稱,當日在油麻地見朋友,因剛下班所以帶同工作用品。他與女友其後嗅到刺鼻煙味,入小巷清洗,之後見有人湧入砵蘭街,又指他被警拉扯及被警棍毆打左膊。法官認為,梁的醫療報告顯示,他曾向醫生投訴被警毆打,左膊骨折,後耳背有觸痛及擦傷,但沒有顯示其傷勢是如何造成。法官認為,他的傷勢可脗合被警毆打,也符合警員指梁有反抗,使用武力制服他。而梁稱打算與女友在附近租樓故到場視察,法官認為當時並無迫切性,其說法不合理。至於梁解釋他身上的裝備與工作有關,法官質疑梁案發時不需要佩戴這些裝備,可把裝備放在背囊內,裁定他並非誠實可靠,拒納其證供。

法官裁定,4 名罪成被告並非在警方驅散一刻才在場,他們穿着深色衣服,與示威者類同,顯示他們有備而來,並非無辜途人,唯一合理推斷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以其衣著及裝備向其他暴動人士顯示他是同路人,並藉着身在暴動現場與其他人集結在一起,藉此壯大聲勢,從而鼓勵或協助其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裁定 4 人罪成。

1 被告早前認罪判入教導所

6 名被告為歐育婷(23 歲,大學研究員)、陳亮希(18 歲,學生)、陳思朗(31 歲,的士司機)、朱兆輝(28 歲,攝影師)、梁家樂(18 歲 學生)及梁栢熙(25 歲,建築工人),上述為案發年齡,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陳亮希於開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CCC 4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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