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理大畢業生涉去年 4 月進入理大校園,跟蹤女子進入女廁並偷拍。被告周二(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陳志輝對被告稱,「你好好彩,唔知控方基於咩原因判你守行為」,又指同類案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官並警告被告,若有下次定會判監。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理大畢業生涉去年 4 月進入理大校園,跟蹤女子進入女廁並偷拍。被告周二(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案情,獲准以 1,500 元簽保守行為 36 個月,控方撤銷起訴。
裁判官陳志輝對被告稱,「你好好彩,唔知控方基於咩原因判你守行為」,又指同類案基本上不會以守行為方式處理。官並警告被告,若有下次定會判監。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8 人被指協助、接應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5 人經審訊被裁罪成,當中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暴動罪成,另 4 人則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上訴庭周五(5 日)裁定鄭錦滿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 3 年 8 個月監禁刑罰,另 4 人則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鄭原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後、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質疑控方案論,其後批准對鄭錦滿加控暴動罪,做法是不公平及錯誤。判詞形容,辯方一直以沒有暴動指稱的方向抗辯,而控方的中途修訂造成「兩面包抄」,令鄭錦滿無法全身而退。
對於鄭念慈稱,辯方可透過重召證人、申請撤回承認事實等方法,彌補加控造成的不公正,上訴庭批評其取態「有欠深入和謹慎」,並提出反問:「D3(鄭錦滿)究竟有多大空間在同一法庭面前提出和以前不盡相同的說法?」
據《法庭線》統計,鄭錦滿為反修例暴動案中,第二名上訴得直的示威者。他早前已出獄,並在 Facebook 回應上訴庭裁決,稱「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公義,絕非公義。」(圖輯見文末)
2019 年 11 月,理大衝突期間,在理大附近開設診所的耳鼻喉科醫生,稱遭警方誤射催淚彈入診所,致起火受損,於 2021 年入稟向警方索償逾 672 萬港元。原告醫生早前要求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及另兩名警員作供,遭高院聆案官拒絕,其後他不服決定提出上訴,同樣被拒。
原告不服決定,再申請上訴許可,法官歐陽桂如周一(7 日)頒下判詞指,原告提出的 4 個理由,包括指法庭沒適當處理警務處長一方虛假陳述的問題、訟費計算出錯等,均沒有可爭辯之處,拒批上訴許可,並下令原告向被告方支付 2.97 萬元訟費。
2019 年 11 月 12 日,中大「二號橋」爆發衝突,4 人被控暴動。一名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案件周四(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指被告擬認罪,法官高勁修將案件排期於 11 月 13 日、在原審法官李慶年席前答辯,被告續准保釋。再答辯時,將與案發相距 5 年。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包括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等,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們被判囚 20 至 70 個月,以及教導所。
司法機構資料顯示,刑期最重即判囚 60 至 70 個月的 8 名被告,上周五(28 日)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暫待排期處理。
2019 年 11 月,理工大學內大批示威者被警方包圍,19 人被指協助他人逃出理大,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暴動」等罪。當中 5 人承認暴動罪,餘下 14 人不認罪受審,早前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中兩人早前已處理判刑。
法官王詩麗周二(18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其他 17 名被告的判刑,當中被指為駕駛者的 5 名被告,被判監 20 個月至 24 個月。至於另外 12 名涉及暴動的被告,則被判監 60 個月至 70 個月不等。
法官批評,理大示威者胡作非為、目無法紀,要為惡行負上刑責,又指有部分被告案發時是理大生,或曾就讀理大,他們有份摧毀自己的校園。至於被指為司機的被告,法官指若非警方行動,涉及暴動罪的被告可能已成功離開,形容被告行為打擊司法公義的執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理大事件,逾 200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15 人的案件,前學民思潮發言人黃子悅等 10 人早前認罪,餘下 5 人經審訊後亦被裁定罪成,15 人判囚 36 至 52 個月。
其中一名 19 歲大專生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周五(14 日)開庭審理上訴許可申請。法官潘敏琦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理據無可爭拗之處,拒批上訴許可,申請人須繼續服刑。法官會在 3 個月內頒判詞補充判決理由。
申請人爭議他辯稱案發時到場觀察,原審法官忽略其辯解。官認為原審已考慮申請人的供詞,「不過(佢)唔接納之嘛」。申請人庭上表示「明白」,並沒有補充。
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物理系助理教授馮建雄,被指於 2017 年申請資助期間,偷看其他競爭者的研究計劃,被裁定 4 項「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成,判囚兩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15 日)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原判,並指其理據無一成立。
上訴方指,原審沒解釋到馮如何「獲益」。但法官反駁指,原審已多次詳細分析、交代為何裁定馮有不誠實地獲益,並認為原審的分析正確、交代詳細,指即使在重審角度,也會作出同樣的裁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