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7 日,警方開始包圍理大附近,圍堵在校園內的示威者,多人被捕,被控暴動等罪。於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其中 6 人否認控罪,周四(18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18 日審訊。 辯方質疑,負責暫管證物及撰寫 2 名被告調查報告的警員,在其中一份報告內寫上另一名被告的案情,「AP(被捕人)寫錯,連女警 number 都寫錯」。警員起初表示「打錯」,其後進一步解釋指,他處理完一份報告後,把範本複製、貼上至另一名被告的報告,只是忘記更改此處。 警員強調,他在今年 3 月,即事隔 3 年多就事件撰寫的書面供詞,主要依賴調查報告內容,而非單憑記憶撰寫,肯定自己不會混淆 2 名被告的紀錄,「處理完一個先到第二個」。
警供稱同僚指部分證物從被告身上檢取
警員劉廣寧供稱,2019 年 11 月 18 日早上近 8 時,女警 14033 在紅磡警署外的臨時羈留區,把涉及被告鄺小凡的證物交給他,包括黑色頭巾、灰色膠帶、黑色腰包、黑色背囊,內有 2 件 T 恤、手套、生理鹽水、電話連印有「Stand With Hong Kong」的電話殼等,其中頭巾、膠帶、電話和背囊均在鄺身上檢取。劉隨即在女警及鄺面前,將這些證物放在地上點算,並在白紙上寫下鄺的個人資料,以茲識別。
劉為鄺及證物拍照後,把相關證物放回證物膠袋內,再交回女警手中。同日約 12 時,劉從女警 57179 接收鄺被捕時的 4 件黑色衣物。約一小時後,警員黃禮文將頭巾、膠帶等證物,連同會面紀錄及羈留人士通知書一併交給劉,再把 4 件衣物放入同一證物袋。下午 3 時,劉把證物逐一放進較小的證物袋,並用釘書機封好,再放入一個較大的證物袋,最後放在櫃桶。劉一直保管證物至 12 月 10 日,交給警員 7860 處理,期間從沒干擾證物。
警承認紀錄出錯
在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盤問下,警員劉廣寧補充指,當天下午約 3 至 4 時,在警署撰寫鄺及另一被告褟曉諾的調查報告。辯方指出,劉在鄺的調查報告內稱,曾向另一名女警 19497 了解關於褟的案情,「AP(被捕人)寫錯,連女警 number 都寫錯」。警員起初表示「打錯」,其後進一步解釋指,他處理完褟的報告後,把範本複製、貼上至鄺的報告,但忘記更改此處,故紀錄上有錯。
辯方指出,劉廣寧在今年 3 月、事隔 3 年多始就事件撰寫書面供詞,質疑內容是否準確。劉廣寧稱,調查報告可提供協助,而非單憑記憶撰寫,並肯定自己不會混淆 2 名被告的記錄,「處理完一個先到第二個」。辯方亦問到,為何不把證物放在證物房。劉解釋,當時有很多同類案件,故一貫做法是由專責處理證物的警員保管。
辯方又指,當時 14033 曾著鄺孭上涉案背囊拍照,但鄺表示「我唔孭」,14033 遂稱「唔孭咪唔孭囉」。但劉指沒聽到此對話。
辯方指警未就部分物品查問
警指肯定相關物品當時存在
警員黃禮文指,除在與 14033 點算時曾開過證物袋,亦曾在為鄺錄取會面紀錄時展示出來。對於如何知道鄺被捕時狀況,黃表示不記得,指有可能是 14033 告知,然後他作有關提問。辯方質疑,黃未曾就涉案生理鹽水、腰包及冰包查問。黃表示不記得,對此亦無解釋,但肯定該些物品當時存在。
辯方早前申撤回部分承認事實獲批
在周三(18 日)的審訊中,鄺原於承認事實中承認「2019 年 11 月 18 日約 05:53 時,警長 AP1 以暴動、非法蒙面罪宣布拘捕 D4」,辯方盤問後提出,要從承認事實中撤回這段,指「觀乎呢個警員證供發展,佢都無辦法確認佢拉咩人」,獲法官林偉權批准。
6 人不認罪 12 人開審前認罪
6名被告否認暴動罪,分別為:盧芊蓓(21歲,學生)、鄺小凡(20歲)、柯仁龍(18歲,學生)、陳俊榮(29歲,建築設計師)、吳日軒(18歲,學生)和黃文浩(22歲,學生)。
盧、柯及吳另否認「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陳則否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其餘 12人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蓄意傷人等罪,分別為:陳浩漁(案發時17歲,學生)、褟曉諾(18歲,理大學生)、黃雅穎(16歲,學生)、李沛珊(22歲,旅行社職員)、溫皓忠(26歲,翻譯文員)、譚俊輝(18歲,學生)、謝兆龍(19歲,學生)、馬健文(17歲,學生)、梁錫俊(22歲)、陸偉恒(20歲,理大學生)、鄭梓顥(16歲,學生)及林浩陽(25歲,文員)。
案發時未成年的 3 人,即陳、黃及馬早前被判入教導所,餘下被告則還押至審結後判刑。
DCCC733/2020, DCCC61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