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事隔兩年半後被起訴,當中一名 36 歲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被判囚一年。他不服定罪提上訴,周三(24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擇日頒下判決。 上訴方質疑現場總督察與警員證供有出入,而且在庭上披露更多書面供詞沒有列出的追捕細節。律政司反駁指上訴方如以「顯微鏡」審視證供,要求警員以「慢鏡重播」描述追捕上訴人的情況,屬不切實際。而現場環境緊急混亂,總督察「唔係超人」,難以一字不漏說出現場情況。律政司又指,案發時現場一片混亂,上訴人攜帶天拿水到場屬自招嫌疑,本案有壓倒性的證據,讓原審推論他打算供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以摧毀財產。
上訴方:上訴人不可能社運前準備證據作辯解
代表上訴人林澤光的大律師李煒鍵透露,林將於今年 8 月 2 日出獄。上訴方指,本案控方證人總督察董俊輝的書面供詞,沒有提及追捕林的細節,他在庭上提問下才道出林曾兩度轉身逃跑,以及失平衡跌倒等情況。上訴方又指,總督察及另一名警員證供存在分歧,當總督察證供與其他警員有分歧時,原審在沒有基礎下便選擇以總督察作準,並不妥當。
另外,林庭上供稱自己營運洗車服務,案發時打算為客人車輛打蠟,前往旺角購買蠟水,並攜帶天拿水及布以清潔玻璃。上訴方指出,辯方證物有林的 WhatsApp 通話紀錄,顯示他於 2019 年 4 月時準備公司卡片,而控方並無挑戰對話真偽,當時尚未出現社會運動,林不可能預計自己會犯案而及早準備證據作辯解。上訴方希望法庭慎重考慮林的說法,當時原審完全不信納林有經營洗車公司,若法庭認為原審作出此裁斷時有遺漏或出錯,會否導致裁斷不穩妥。上訴方又指,林處事可能較「哩啡」,但不代表他一定在說謊,希望法庭以疑點利益歸於林。
律政司:以「顯微鏡」審視證供不切實際
律政司一方反駁指,上訴方如以「顯微鏡」審視證供,必然會出現分歧,希望法庭以務實態度處理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案發於 2019 年 11 月屬社運高峯期,旺角時有騷亂,上訴方要求警員以「慢鏡重播」描述追捕林的情況,屬不切實際。律政司又指,現場警力不多,總督察眼睛只有一對,只能專注於一個方向。總督察在書面證供描述林的逃跑過程只有短短數句,因他本身認為毋須如此詳細紀錄,但在庭上被仔細提問,故道出案發細節不足為奇。律政司續指,上訴方提及的轉身等動作於短時間內發生,有如以「錄影加慢鏡」呈現這些證供,而現場環境緊急混亂,總督察只是人,「唔係超人」或錄影機,難以一字不漏說出現場情況。至於總督察與其他警員口供有分歧,律政司認為當時總督察焦點在於前方的人群,另一警員則有望向其他街道上的黑衣人,因此觀察到不同情況不足為奇。
律政司:上訴人攜天拿水到場自招嫌疑
針對林在庭上證供,律政司強調原審時辯方不爭議林管有天拿水等物品,而林被制服時與旺角騷亂現場接近,本案有壓倒性的證據,讓原審推論他打算供人使用或自己使用,以摧毀財產。而案發時現場一片混亂,林仍攜帶天拿水到場屬自招嫌疑。
上訴方回應時則指,律政司指現場混亂的說法屬「雙刃刀」,法庭可考慮總督察在針對林的證供上是否有正確觀察?而原審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的定罪基礎,依賴非法集結罪的裁決,若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不穩妥,便可隨之推翻管有物品罪的裁決。
同案 2 人獲判無罪
上訴人林澤光(36 歲,司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同案 2 人黎銳波( 36 歲,廚師)、羅毅強( 25 歲,核數師)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林辯稱攜帶天拿水及布條以清潔玻璃的說法,認為他砌詞狡辯,又接納包抄林的總督察及警員口供,裁定他兩罪罪成。至於另外兩名罪脫被告,原審官指慮拘捕警員的證供後,認為不能穩妥接納有關證供,故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原審於 2022 年 12 月判林監禁 12 個月,並拒絕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HCMA4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