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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旺角|涉包圍偷拍示威者女子 女教師非法禁錮等罪成 申上訴許可遭拒

7.7 旺角|涉包圍偷拍示威者女子 女教師非法禁錮等罪成 申上訴許可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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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7 日「九龍區大遊行」,旺角有女子以手機拍照,被現場人士懷疑為便衣警員而阻止她離開,事後 3 人被起訴非法禁錮罪及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全部罪成,其中 26 歲女教師被判囚 10 個月。

女教師本月向高等法院上訴庭,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院法官彭偉昌周四( 23 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提出的理據,「絕非合理可供辯的上訴理由」,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法官不同意是事主先施襲,申請人方行使「公民逮捕權」。反之,申請人是因為懷疑事主偷拍,才走進人群,對事主作拷問,又多次以「我哋」形容被事主拍攝對象,「足見她和人群之間的身分認同」。
申請方:申請人合理行使公民逮捕權

申請人蘇瑋善( 26歲,案發時為教師)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馬提到,若市民真誠相信某人襲擊他人,就可行使「公民逮捕權」,控制施襲者的行為。

他又指,控方一條媒體片段清楚見到,申請人是見到女子 X 襲擊現場人士,才作出控制 X 的行為。而 X 是否有襲擊行為,應由法庭去裁決,並非辯方須證明的事。因此,原審法官練錦鴻要求辯方證明,申請人當時有合理懷疑 X 犯了罪,是誤解了「公民逮捕權」原則。

馬維騉亦指,呈堂證物見申請人有替 X 整理衣服及著她冷靜,又撥開他人的手,但原審裁判官沒考慮申請人這部分的行為;亦沒指明申請人有何侮辱或挑撥性行為,令人害怕,而干犯《公安條例》罪行。

馬維騉續指,原審指申請人和其他人有共同目的,集結一起,但其實申請人的目的是調解,與其他人不同。

官指申請人不可信 反指事主先受襲

高院法官彭偉昌指,申請人的說法「完全不可信」,因呈堂片段見當時人群重複高聲質疑 X 是女警,正秘密偷拍,若申請人稱聽不到,「那不可能是真話」。而申請人多次以「我哋」形容被 X 拍攝對象,「足見她和人群之間的身分認同」。

法官又指,申請人以「調停」為由上前,稱在 X 對同案另一被告施襲後方行使「公民逮捕權」控制她,但當日是該被告先貼身扭抱 X ,他亦被控猥褻侵犯罪,「申請人又何以會認為是 X 不對、要把 X 逮捕」,加上申請人在呈堂片段中,一直聚焦偷拍一事,沒提及過 X 施襲,「這又豈不奇怪?」

法官續指,申請人當日言行確實遠比他人克制,法庭也可接受申請人捉 X 的手是防止她再施襲,「但這也改變不了申請人知道 X 想離開,卻仍然參與強行把 X 留下和逼令她交出手機」。因此,上訴庭和原審結論一致,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官警告若再提上訴 毫無理據或「加監」  

法官亦對申請人警告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若上訴庭認為有關上訴毫無理據,有權下令申請人聽候上訴裁定時被扣押的日子,不得計算在原定刑期內,即變相「加監」。

案情指示威者包圍 X 逼交手機

控方在原審案情中指出,案發日示威者在尖沙咀遊行後,移至旺角一帶不願散去。晚上 11 時,有人指路人 X 為便衣女警,在現場偷拍搜證。 X 申辯非女警,但被多人強行留下和包圍,要求她出示及刪除手機照片,其後有 5 至 6 人出手箝制她,逼令她交出手機, X 掙扎期間被人辱罵、恐嚇,和聲稱會以性暴力對待,為時約 13 分鐘,事後 X 四肢多處瘀傷,右邊眼眉上方輕微腫脹及觸痛。

判詞全文

CACC 1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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