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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11.11旺角|36歲男非法集結等罪成囚一年 不服定罪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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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黎明行動」,旺角爆發警民衝突,3 男事隔兩年半後被起訴,當中一名 36 歲男司機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成,判囚一年。他就定罪提上訴,經聆訊後周二(6 日)被高院駁回,需繼續服刑。

上訴方早前曾爭議控方證人總督察及警員證供有分歧,而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證人均誠實可靠,以及錯誤地拒絕接納男司機的證供。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指,認為相關分歧非關鍵,而原審對男司機證供的分析合理,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犯罪。
上訴方指總督察與警員證供分歧
原審裁定不妥當

代表上訴人林澤光的大律師早前質疑,總督察及偵緝警員兩名證人,就著督察有否向警員交代林被制服前的移動路線方面,兩者證供存在分歧。而當總督察證供與其他警員有分歧時,原審在沒有基礎下便選擇以總督察作準,並不妥當,亦錯誤裁定證人均誠實可靠。

上訴方又指,裁判官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的案情有可能是真。據上訴方透露,上訴人將於 2023 年 8 月 2 日刑滿出獄。

高院法官:
原審有不當惟分歧影響不大

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即使總督察與偵緝警員證供出現分歧,一名證人可以是在說真話,但其實是弄錯了。在此情況下,該名證人並非說謊,但其證供是不可靠的。

張官又指,當兩者證供有互相抵觸之處,裁判官應說明他是如何處理分歧,法官認為他裁定兩者的證供都是「可信」及「可靠」是有「不當之處」。但法官認為此分歧對本案而言影響不大, 故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至於上訴方亦爭議總督察與現場另一名警員 18423 口供亦有分歧,法官指出當中分歧為,警員指滋事分子有約 100 人,而督察則指約 80 人,法官認為有關分歧並不重要。但認為如果原審裁判官,能更清晰道出他不信納警員的證供的理由會更為理想。

高院法官:
原審對上訴人的證供分析合情合理

此外,林澤光庭上曾供稱自己營運洗車服務,案發時打算為客人車輛打蠟,前往旺角購買蠟水,並攜帶天拿水及布以清潔玻璃。

上訴方指出,辯方證物有林的 WhatsApp 通話紀錄,顯示他於 2019 年 4 月時準備公司卡片,而控方並無挑戰對話真偽,當時尚未出現社會運動,林不可能預計自己會犯案而及早準備證據作辯解。而原審時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

張官認為,原審的分析合情合理,他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法官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作出的裁決。張官最終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非法集結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同案 2 人獲判無罪

上訴人林澤光(36 歲,司機)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旺角花園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並管有一個打火機、一塊布和一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

同案 2 人黎銳波( 36 歲,廚師)、羅毅強( 25 歲,核數師)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早前裁決時,拒絕接納林辯稱攜帶天拿水及布條以清潔玻璃的說法,認為他砌詞狡辯,又接納包抄林的總督察及警員口供,裁定他兩罪罪成。

至於另外兩名罪脫被告,原審官指慮拘捕警員的證供後,認為不能穩妥接納有關證供,故裁定他們罪名不成立。原審於 2022 年 12 月判林監禁 12 個月,並拒絕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HCMA4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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