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男子涉於今年 11 月 13 日在旺角行人天橋,損壞 3 張屬於選舉事務處的海報,被控「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五(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押後到 2026 年 1 月 23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4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9 歲男子涉於今年 11 月 13 日在旺角行人天橋,損壞 3 張屬於選舉事務處的海報,被控「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五(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押後到 2026 年 1 月 23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400 元保釋。
2025 年 5 月,46 歲男警涉於旺角駕駛警方私家車,撞到一名 60 歲外籍男子,送院搶救後不治。涉事男警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周五(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29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獲裁判官曾宗堯批准。被告獲准以 1 萬元現金、居於報稱地址的條件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員隸屬旺角警區,現時沒有被停職。
2019 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旺角爆發衝突,一名女子清路障時遭「私了」。案發時 42 歲女子被指開傘掩護黑衣人施襲,經審訊獲裁定無罪。律政司 3 年後提出上訴,案件再於逾一年後,即去年 11 月審理,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即日駁回。
被告申請訟費,指律政司處理上訴時「存在嚴重而不合理的延誤」,又指被判無罪後 4 年仍忐忑不安,擔心律政司會否繼續上訴,以及一旦上訴得直,自己可能需要即時入獄。律政司一方對於訟費申請沒異議。法官周三(7 日)頒判詞,下令律政司支付 10 萬元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2019 年 10 月 13 日「18 區開花」,旺角爆發衝突,一名女子清路障時遭「私了」。案發時 42 歲女子被指開傘掩護黑衣人施襲,2020 年經審訊獲裁定無罪。律政司 3 年後提出上訴,案件再在逾一年後,即周二(26 日)在高院審理,法官即日駁回上訴。
暫委法官姚勳智指,「案件都幾耐㗎喎,唔打算再押後」,故即日裁決。他指被告在眾人襲擊之前突然為事主「開遮」,「確實是非常可疑之舉」。惟現場混亂,認為被告未必聽到有人呼籲「開遮」,加她沒戴口罩遮蓋容貌,認為原審裁決無誤。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兩名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其中次被告獲批訟費,律政司早前就訟費上訴得直,撤銷原有訟費命令;律政司在裁決後事隔兩年半,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要求推翻首被告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周二(3 日)開庭審理。
首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法官詢問被告為何沒聘律師,並解釋上訴程序,被告表示不知若上訴失敗,可能要服刑,現希望申請法援。法官認為繼續案件「唔係幾理想」,要求法援署即時派代表到庭,協助被告;律政司亦同意有責任確保程序公義。
短暫休庭後,有法援署代表到庭。上訴庭將案件押後重新排期,待被告申請法援,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019 年 8 月 31 日,旺角及太子港鐵站內發生衝突,港鐵以「緊急事故」為由宣布封站,防暴警進站以警棍等制服和拘捕多人。16 名男女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起訴襲警等罪,其中一宗涉 11 人案件,5 人不認罪,周四(2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
控方稱,案發日示威者為避警方驅散,逃入旺角港鐵站前往太子站,「途中亦喺入面襲擊市民」,並與市民發生肢體衝突。之後另一批警員抵達太子站月台,隨後發生本案。辯方則稱,抗辯方向包括爭議意圖、行為是否構成涉案控罪等。
2020 年 2 月 29 日「8.31 太子站事件」半周年,有示威者在旺角一帶聚集,警方驅散時有便衣警員落單被追打,糾纏間頭盔跌在地上及一度拔槍。其中一人被指取去警察頭盔,受審後盜竊罪成。被告不服定罪上訴,周五(9 日)在高院處理。
上訴方陳詞時稱,上訴人將頭盔交給一名白衣男子,他作供時解釋是找人代為交還。暫委法官郭啟安問,「關佢咩事呢?佢又唔係警察」,質疑上訴人任意將頭盔交給「一個咩都唔知嘅人」。
法官又指,根據上訴方所言,「佢應該拎好市民獎啦…勇敢英勇保護香港警察財物」,問為何「唔做到足,唔做到底」,並指可將頭盔交去警局,稱「阿 sir,頭先暴徒搞搞震,我 keep (保管)住先」。官聽取雙方陳詞後,稍後頒下裁決理由。
22 歲青年被指於 2022 年 3 度於大廈外牆噴上「對抗極權」、「斷頭台清算黑警」、「人類有權不打疫苗」字句被捕。他周五(12 日)就 3 項刑事毀壞罪,首次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 3 罪,案件押後至 1 月 26 日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劉綺雲下令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判。控罪書顯示,本案起訴人為警方國安處。
2020 年 2 月 29 日,網民發起「831 太子」事件半年集會,其後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兩男分別被指在場聚集、向警方私家車擲物,經審訊後,周三(3 日)在區院同被裁定暴動罪成,須還押至 1 月 31 日判刑。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兩人身在現場的辯解「令人不解」或「絕不可信」,因二人不必「專程」或「勞師動眾」跨區到旺角用膳,其後也沒有如口供所稱,去看電影或取車離開。官又指,首被告舉手勢,意在積極鼓勵其他示威者等;次被告則逗留現場,後或受氣氛影響投入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