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2中大|男生暴動無罪 上訴庭指原審過分著墨拒納警證供 發還重新考慮

11.12中大|男生暴動無罪 上訴庭指原審過分著墨拒納警證供 發還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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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答辯人為陳起行、李俊皓;據了解陳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提上訴。李則由大律師許卓倫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潘敏琦審理。

原審指警供詞與錄像不符

原審區院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拘捕李俊皓的警員,供詞與錄像出現關鍵性矛盾,其證供不可信和不可靠,認為控方欠缺證據,證明李何時到達暴動核心範圍、 逗留在暴動核心多久、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

翻查原審判詞,拘捕警供稱追捕李時,李突然失去平衡,面朝天向後倒下,他上前制服對方,但李不斷反抗和掙扎,並嘗試逃走。惟案發影片顯示,有 3 名警員制服李,並不包括該名拘捕警員,他是隔了約 10 秒才出現,當時李仍在地上蹣跚地爬行。

原審指,有警員把李從後拉起,猛力把他拉落地上,後腦看似觸地,「隨即便看到第二被告(李)後腦位置的血液慢慢流出,造成大概直徑有數吋的血漿」,拘捕警則表示是李自己失去平衡。原審批評,「拘捕警的解釋牽強,面對錄像顯示的過程,仍堅持自己的版本」。

上訴庭:原審過分着墨拒接納警證供

上訴庭頒下的判詞指,「撇開警員的證供不談,本案也有其他的環境證據」,推論李身處暴動現場,包括李在環迴東路近物業管理處外被制服和拘捕、所穿衣物及攜帶物品等。

判詞進一步指,李的衣服骯髒,攜有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 Johnny Lee」的字條、保鮮紙、剪刀,「這些並非一般人士會帶同上街的物品」。上訴庭指,若李有特別理由弄髒衣物、攜帶有關物品,必須作供解釋,否則是讓法庭鞏固了他身處暴動現場的推論。

上訴庭指,原審過分着墨拒絕接納拘捕李的警員證供,而忽略李在暴動開始了 13 分鐘、警方進行 4 分鐘驅散後,他仍在暴動核心範圍這些關鍵證供,也沒有充分考慮本案環境證供的壓倒性疊加效應。

上訴庭又指,中大事件被傳媒廣泛報道,「不欲參與示威或不想受牽連之人,不會無故到達現場,更不會穿着與現場示威者相若的黑衣黑褲,也沒有必要在頸部圍有類似毛巾或面巾的物品」。

總括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沒有正確、適當和充分考慮、分析各證供及其疊加效應,裁定其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同案兩被告暴動罪成

本案 4 名被告為中大生陳起行(22 歲)、理大生李俊皓(25 歲)、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20 歲)及中大學生鄧希雯(24 歲)。陳、李暴動罪名不成立;張、鄧則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3 年 9 個月。

另外,陳、張及鄧被裁定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其中陳被判囚 2 個月。張另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則罪名不成立,該控罪涉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CACC4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