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2 日「破曉行動」,多區有人堵路示威發動三罷,一名大學生在荃灣沙咀道茶飲店「Comebuy」外,被搜出一把鎚子,2021 年 3 月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判囚 3 個月。 該大學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周二( 28 日)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判詞指,警員有遣忘,不影響其可信性,認為定罪裁決穩妥、有充分證據支持。
上訴方爭議兩警可信、可靠性
申請人雷震霆( 25 歲,大學生)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答辯人為檢控官林宜養、蔡夢帆。
上訴方爭議兩名警員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因二人證詞有不同之處,與拘留人士行動紀錄不符。而警員稱現場混亂,不能排除警方弄亂背包物主的可能性。
官:忘記事項不礙可信性及可靠性
法官以重審方式審視上訴後,接納原審指,警員口供送達被告回警署各室時間,和紀錄不符,「唯一合理解釋」是該警員忘記了,而該部分遺忘不影響他證供可信性及可靠性。
法官最終裁定上訴方上訴理由不成立,認為裁決穩妥、有充分證據支持,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HCMA 18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