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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旺角|被指管萬用刀罪成判囚 時任消防員上訴得直 官撤銷定罪及判刑

10.31 旺角|被指管萬用刀罪成判囚 時任消防員上訴得直 官撤銷定罪及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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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1 日,網民在旺角發起「毋忘 831 恐襲太子悼念會」,案發時 29 歲休班消防員被指向警員「批肘」,其後被搜出萬用刀,早前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則罪成,判囚 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三(22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

律政司要求法庭考慮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並維持定罪或下令發環重審。惟法官張慧玲指現在才改控,對上訴人不公,認為若控方一早表明爭議傷人意圖,上訴人或會有其他抗辯方向。

法官又認為,在  2019 年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用刀傷人情況罕見,案中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最終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兼獲訟費,稍後將頒布書面判詞。

上訴人離庭時一臉略顯疲倦,其胞兄等家屬到庭支持,又在法院外舉起 V 字手勢。

律政司欲修改控罪 維持定罪或發還重審

本案涉及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終審法院早前在另一宗管有索帶案,裁定只能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本案上訴人蕭志成,於該宗終院裁決後提出上訴。

律政司周二(22 日)要求修改控罪,由原審時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並希望法官維持上訴人的定罪。

代表上訴人蕭志成的大律師關文渭反對,指修改控罪會令案件焦點,變作被告是否具意圖傷人,而上訴人在原審時沒作供,若知道會修改控罪,答辯方向或會有變,例如親自作供或傳召證人,以證明自己於案發時為休班消防員,有合理理由攜帶涉案工具,其意圖亦非控方所指的「傷人」。

上訴方又展示涉案工具,指雖然控方指稱工具為「萬用刀」,但其實有別於平常所見的瑞士軍刀,而是一把鉗,柄上有把小刀,故此應為「萬用工具」,並指「萬用刀主要嘅工具係刀,萬用工具主要嘅工具係鉗」。

上訴人供稱案發時為消防員

法官提出,原審時未有提及上訴人及其胞兄任職消防員。律政司指,上訴人被捕時只報稱公務員,拒絕透露其他個人資料,若現在要確認須時向消防處查核。上訴方則提出,可傳召上訴人直接出庭作供,獲法庭批准。

上訴人供稱案發時任職消防員,隸屬新界西分區、駐守屯門消防局,並於 2021 年 6 月辭任。其胞兄同為屯門消防局的消防員。

原審指可用萬用刀「與警民對抗」
上訴方:現場沒發生傷人事件

上訴方其後繼續陳詞,指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指,上訴人可運用涉案工具「破壞公物或與警民對抗」,至頒下裁決理由書才提及「傷人」字眼。

上訴方續指,案發當日在非法集結現場,沒發生傷人事件,而上訴人被捕地點,與發生非法集結、堵路的地方相距 1.1 公里,步行需時 8 至 13 分鐘。加上在 2019 年的社會事件中,用刀傷人十分罕見,上訴方認為「被告距離傷人好遠」。基於上訴人本身是消防員,管有萬用工具亦合理。

律政司:更改控罪不影響定罪
官質疑意圖傷人是否唯一合理推論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本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都包含「傷人」成分,因此修改控罪不影響定罪。

法官關注,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裁決係話警民對抗,呢個同傷人差好遠,冇資料話堵路嘅時候有人傷害警員,用咩去作出唯一合理推斷係傷人?」法官又指,按其司法認知,在 2019 的社會事件中,示威者常見帶備鐳射筆,又或者在現場投擲硬物,大部分情況沒有用刀傷人。

律政司回應指,若法庭接納上訴,仍可考慮修訂控罪,將案件發還重審。

法官聽畢雙方陳詞,認為現時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因「如果講清楚係傷人,(上訴人)有可能會有其他答辯方向」。法官又認為,案中沒足夠證據支持,上訴人管有工具意圖傷人是唯一合理推論,故本案不適合發還重審,裁定蕭志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另向他批出訟費,擇日頒布書面理由。

HCMA3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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