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5男暴動罪成 判囚4年3月至4年11月 官指性質惡劣

11.18油麻地|5男暴動罪成 判囚4年3月至4年11月 官指性質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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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18 人的案件,其中 1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而當中 5 男還押至周一(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囚 4 年 3 月至 4 年 11 月。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地段,示威者擲汽油彈及其他破壞行為,對現場人士帶來財物和人身安全風險,損失難以估計,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官認為被告不論在何時加入,都一定知道暴動的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持續。

法官引述求情指,一被告母親患思覺失調,及進行癌細胞切除手術,因應他為主要照顧者而作減刑;亦因各被告候審時積極生活工作、另一被告案發年輕等作減刑。餘下 4 名罪成被告押後至 6 月 8 日求情和判刑。
求情:一被告母患癌
另一為無家者設計臨時居所

暫委法官嚴舜儀引述各被告的求情指,黃添樂(28 歲)為家中經濟支柱,父親早年離世,母親患有思覺失調,近年亦患上糖尿病及進行癌細胞切除手術。

陳卓男(24 歲)熱愛花式跳繩,候審期間完成大學學位,原定下學年開始就讀碩士課程,他立志成為社工,幫助有需要人士。被告施銘洋(25 歲)為家中經濟支柱,開設兩間格仔舖,亦為業餘電競選手。

周家豪(30 歲)任職室內設計師,曾以公司名義參賽並多次獲獎,他亦有為無家者設計臨時合適居所。洪家穎(27 歲)自畢業後任職巴士維修,由學徒做起晉升至高級技工。

法官以約 5 年起點量刑
5 人均判囚 4 年以上

法官指,處理同案認罪被告時以 5 年為量刑起點,以此作參考。其中周家豪、洪家穎及黃添樂被捕時的裝備與認罪被告相若,故同樣以 5 年為量刑起點;施銘洋和陳卓男攜帶的物品有限,案情較輕,則下調至 4 年 9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各人候審時積極生活和工作,均獲扣減 1 個月刑期。當中陳卓男案發時年僅 20 歲,酌情扣減 2 個月;加上他同意大部分案情,亦只便召其母親作供,節省法庭時間,故再扣減 3 個月,共減刑 6 個月後判囚 4 年 3 個月。

黃添樂亦因同意大部分案情,及沒傳召證人而扣減 4 個月;法官指,其母患有思覺失調,亦完成癌細胞切除手術,黃為其母的主要照顧者,故再扣減 1 個月。最終減刑共 6 個月後判囚 4 年半。

餘下 3 被告中,施銘洋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周家豪和洪家穎則囚 4 年 11 個月。

官:商住區投擲汽油彈等
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發生於商住區林立的地段,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破壞行為,為附近人士,包括居民、商戶、記者、路人和警員等,帶來直接財物和人身安全的實際風險。示威者的破壞令現場一片狼藉,公共設施被破壞,佈滿玻璃碎、磚塊、易燃液體器皿等,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難以估計。

法官斥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對社會造成損害巨大,不論 5 名被告在何時加入,都必定知道暴動的情況,增加集結人群的聲勢,令暴動持續。

13 人暴動罪成
同案另 5 人認罪

13 名不認罪的被告依次為鄧妙小(16 歲)、余柏鏗(20 歲)、施銘洋(21 歲)、李永賢(23 歲)、翟耀瑋(18 歲)、陳卓男(20 歲)、陳志遠(20 歲)、周豐德(20 歲)、周家豪(27 歲)、洪家穎(24 歲)、林煒綸(21 歲)、李傑思(18 歲)及黃添樂(25 歲),均為案發年齡。

同案 5 名被告何健聰、李卓朗、梁健平、朱梓瑩和黎國文,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至 4 年

DCCC788/2020、DCCC575/2021、DCCC832/2022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