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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外涉非法集結|項目幹事稱易生眼瘡常備生理鹽水、途經科學館廣場被捕

11.18理大外涉非法集結|項目幹事稱易生眼瘡常備生理鹽水、途經科學館廣場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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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示威者,有巿民在尖沙咀科學館一帶聲援,事後多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其中一宗涉及 20 人的案件,一人認罪判囚 9 月 2 周,餘下 19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三(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21 日審訊。

28 歲項目幹事被告供稱,因眼睛容易發炎及生眼瘡,常備生理鹽水在身。她又稱,案發前一晚與朋友飲酒至凌晨,因的士加收 300 元車資,故逗留至翌日早上才離開。她前往紅磡火車站時途經科學館廣場,人群突然湧近,有人著她踎低和舉高雙手,她跟從指示後被拘捕。

控方質疑,被告沒提供任何紀錄佐證其說法。被告同意,指被捕後被檢取手機,因沒備份及已換手機,故沒有相關紀錄。控方又質疑,她為何要聽從指示踎低和舉高雙手。案件周四 (31 日)續審。
被告供稱易生眼瘡
常備生理鹽水

案件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審理,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張建波、大律師余偉彥代表。

被告鍾靜純(28 歲、項目幹事)供稱,她因淚視阻塞,眼睛容易發炎及生眼瘡,醫生建議有需要時可用生理鹽水洗眼,故她外出時常備生理鹽水在身。鍾指,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16 日到尼泊爾旅遊,當時帶備生理鹽水、雨衣及眼罩,因當地空氣質素較差,有需要時可使用有關物品保護眼睛。

鍾續指,她於 11 月 16 日晚上返港,17 日早上到大埔參與教會,下午到尖沙咀參與活動,至晚上與朋友留在尖沙咀吃晚飯,及後到諾士佛臺飲酒。鍾指,到凌晨離開時,的士表示擔心難以進入尖沙咀一帶,要求加收 300 元才載客,她遂返回酒吧休息,待天光後再乘車回家。

至 18 日早上,鍾與朋友在尖沙咀吃早餐後各自離開。她則前往紅磡火車站,鍾解釋指一向習慣到紅磡站乘車,加上票價較尖沙咀站便宜。

被告指沿科學館廣場離開
人群突湧近

鍾續供稱,當時沿百周年紀念公園,行至近港晶中心的行人天橋時,看見有防暴警員在天橋口駐守。她表示得悉理大有示威,認為難以沿天橋通往紅磡站,遂打算轉到 Hotel Icon 附近的天橋。她期間行經科學館廣場,被車輛遮擋視線,但看見前方人來人往,約有 30 人。鍾表示當時感到奇怪,故希望能盡快離開,遂準備行離科學館廣場,沿麼地道小徑,經海旁到紅磡站。

鍾指,當她行至科學館廣場內的華懋廣場時,看見前方人群突然向後跑,她反應不及而站在原地,並看到防暴警察在人群後方。她遂轉身站在華懋廣場外的凹位,及後人群向她湧近,並聽到有人稱:「踎低,雙手擺喺頭」,鍾跟從指示,隨後被警方拘捕。

她在辯方主問下指,被捕時沒有使用眼罩、雨衣及生理鹽水,有關物品當時均放在背囊內,而被搜獲的其中一支生理鹽水於旅行時已使用,但忘記棄置。鍾另指,案發時沒意圖使用上述物品,亦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捕後被檢取手機
活動相片、紀錄沒備份

控方盤問指,鍾供稱參與教會、到尖沙咀參與活動和晚飯,但無法提供任何相片或紀錄。鍾同意,指被捕後被檢取手機,因沒有備份以及已換新手機,故現時已沒有案發時的紀錄。控方續指,被警方檢取手機後,她可向警方索取手機的資訊,經暫委法官嚴舜儀修正後,控方指可在警員陪同下打開手機。法官打斷指,前題是被告同意解鎖手機供警方檢閱。

控方轉而問鍾,有否叫其朋友傳送案發時的紀錄?鍾指她於案發兩年後重新被捕,朋友均已沒有相關紀錄。控方遂指出,鍾所指稱於 11 月 17 日晚上與朋友吃飯及飲酒均是虛構;鍾不同意。

控方另問,鍾於 11 月 18 日在金馬倫道吃早餐後,可經尖東站回家。鍾同意,但認為紅磡站距離較近,因沿尖東站出入囗步行至入閘口都需時約 10 分鐘。

控方質疑為何跟從指示踎低
被告:因多人湧近「畀唔到反應」

控方續問及鍾身處科學館廣場的情況,指當時有人叫喊「死黑警」、警方亦有作出警告非法集結的廣播;鍾指沒有。

被問及為何認為現場有奇怪時,沒有折返百周年公園,鍾表示認為前往紅磡站較近。及至人群湧近,控方質疑既然鍾供稱沒有做過任何事,為何要聽從指示踎低和舉高雙手?鍾表示,當時有很多人湧近,「畀唔到反應」,聽到有人作出指示時便跟從。

控方指出,鍾沒客觀證據證明她於 11 月 17 日的動向,於 11 月 18 日蓄意攜帶雨衣、眼罩和生理鹽水,存心參與非法集結;鍾不同意。鍾在覆問下指,案發時沒為意雨衣、眼罩和生理鹽水放在背囊內,至被捕後才得悉。

20 人被控非法集結
1 人開審前認罪

被告依次為吳肇韜(19 歲,學生)、何兆川(23 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2 歲,無業)、高敬希(18 歲,學生)、曾曉琳(20 歲,學生)、陳綺敏(37 歲,無業)、王穎彤(21 歲,學生)、許巧靜(22 歲,售貨員)、洪妙賢(24 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 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 歲、社工)、鄭肇其(52 歲、廚師)、施雄國(36 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 歲、文員)、陳正雯(20 歲、學生)、蔡蒨盈(28 歲、無業)、程曉君(27 歲、文員)、鍾靜純(28 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 歲、活動幹事)、劉頌祈(27 歲、無業);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曾曉琳於開審前認罪,於 8 月 11 日被判囚 9 月 2 周。

各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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