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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外非法集結 14人囚9至14月 1人判入勞教中心 官:預先計劃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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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依次為吳肇韜(19 歲,學生)、何兆川(22歲,道具製作)、陳思晨(21 歲,無業)、高敬希(18 歲,學生)、陳綺敏(37 歲,無業)、王穎彤(21 歲,學生)、許巧靜(22 歲,售貨員)、洪妙賢(24 歲,電視製作)、陳東城(43 歲,清潔工人)、鄧耀雄(24 歲、社工)、鄭肇其(52 歲、廚師)、施雄國(36 歲、地政總署測量員)、鄭瑞琪(30 歲、文員)、陳正雯(20 歲、學生)、蔡蒨盈(28 歲、無業)、程曉君(27 歲、文員)、鍾靜純(28 歲、項目幹事)、江麗華(27 歲、活動幹事)及劉頌祈(27 歲、無業);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曾曉琳(20 歲,學生)開審前認罪,被判監禁 9 個月零 2 星期。吳肇韜、洪妙賢、鄧耀雄、陳正雯 4 人周五被判囚 9 至 14 個月。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

辯方:有被告兒子患白血病、母患癌

法官引述辯方求情指,18 歲的高敬希有志修讀藥劑師課程,其求情信提到自己一時衝動犯案,令父母擔心感內疚。從事藝術工作的王穎彤則指已經反思,並定下目標每日閱讀,冀將來從事博物館工作。

至於從事清潔外判工作的陳東城,案發時身上沒任何裝備,不能造成破壞。鄭肇其與太太則相識廿載,經營飲食生意,雖然生意不順利,但會協助弱勢,聘請長者及派飯。

辯方另提到,施雄國育有 3 歲及 6 歲兒子,其幼子確診白血病需化療,他需轉任貨車司機以便照顧兒子,冀早日出獄陪伴家人。

鄭瑞琪則於 2019 年因感情問題一度想輕生,幸獲朋友家人支持,情況好轉。其後又因本案情緒轉差;去年其母確診乳癌,鄭擔心入獄無人照顧她而感到內疚。其餘被告獲親友等撰寫求情信力證為人及品格,且案中沒有領導角色,冀法庭輕判。

官:本案預先計劃、有備而來

暫委法官嚴舜儀判刑時指,同級法院的案件中,法官練錦鴻分別以 24 及 21 個月作量刑起點,法官李俊文則以 6 個月監禁為起點。法官認為兩案分別在於,法官李俊文認為無證據顯示案件與理大的非法事件有關連,故他傾向相信案件是突然發生。

就本案而言,法官指沒證據顯示涉精密計劃,但認為是有預先計劃、有備而來,否則不可能在短時間內聚集逾 100 人。

法官又指,當時有大批人在科學館廣場一帶聚集及與警方對峙,有人帶備防護裝備及雨傘,且互相協調排成傘陣,高呼「一二一二」前往警方防線,故集結不可能是突然發生,但同意沒證據顯示被告有策劃角色。

官:集結屬高風險
公然挑戰警方執法

法官指, 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人佔據理大,令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帶停頓,紅隧暫時關閉,亦有人呼籲到理大協助圍困的人。官續指,警方於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設防線,是為了阻止他人進入理大,示威者及後企圖突擊理大或支援被困理大的人。法官認為,以此為目的的非法集結均屬於高風險,公然挑戰警方執法,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有責任發出不容破壞公共秩序的訊息。

兩被告沒裝備 量刑起點較低

法官指,除陳思晨、陳東城外,其餘被告均有裝備、黑色或替換衣物,2 人以監禁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其餘則以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指,高敬希案發時不足 18 歲,考慮其報告、年紀等,認為可按建議判入勞教中心。

陳思晨、王穎彤、許巧靜,案發時未滿 21 歲,均獲酌情減刑 1 個月;另陳思晨、陳綺敏審訊時同意若干控方案情,沒爭議警誡供詞,大大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 1 個月。

法官另考慮施雄國幼子的病情,相信施的太太必然面對沉重家庭經濟壓力,故酌情減刑 3 個月。另鄭瑞琪的母親去年確診患癌,她須為母親打點一切,相信其母亦面對精神及經濟壓力,酌情減刑 1 個月。官稱,考慮各被告積極生活,重犯機會極微,遂減刑 1 個月。

總括而言,高敬希判入勞教中心;陳思晨判囚 9 個月;陳東城、施雄國判囚 11 個月;陳綺敏、王穎彤、許巧靜、鄭瑞琪判囚 13 個月;鄭肇其、何兆川、蔡蒨盈、程曉君、鍾靜純、江麗華、劉頌祈判囚 14 個月。

DCCC855/2020、DCCC475/2021、DCCC609/2021(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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