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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 8 人佐敦暴動罪成判囚 44 至 56 月 官:對社會挖出極大傷口

11.18 理大| 8 人佐敦暴動罪成判囚 44 至 56 月 官:對社會挖出極大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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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人試圖從佐敦一帶救助理大內示威者,事後多人被捕。其中 10 人早前被控暴動等罪, 7 人包括 YouTuber 易卓邦,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另有 1 人認罪,周五(2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8 個月至 4 年 8 個月。

法官練錦鴻形容,本案是 2019 年下半年社會事件中的高潮,示威者公然挑戰執法者和政府,將九龍區心臟地帶變成戰場;又指事件有損本港安全法治的國際形象,「對整個社會心理挖出一個極大傷口。」

法官又指,考慮判刑時感「困難和不忍」,他相信被告非十惡不赦,但受社會氣氛影響和個別學者鼓吹,誤以為違法可達義。

法官宣讀判刑期間,有旁聽人士不住哭泣,散庭後向被告揮手道別,有人高呼「加油,我愛你」,懲教人員隨即將被告帶入囚室。

官:示威由對政府種種不滿所致

7 名被告案發時 19 至 61 歲。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本案起源為理大圍城事件,同年 6 月已開始出現示威活動,暴力一直升級。法官續指,政府於 2019 年 6 月已「擱置」修例,及後的示威源於香港歷史、政治和民生等議題,以及對政府種種不滿所致。

法官指,本案並非即興以生,參與者有同一目標,就是營救被警方圍困在理大內的人。粗略估算,在本案範圍內,即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有接近千人參與暴動。

官:損安全法治國際形象

法官稱,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事件為社會和個別商戶帶來經濟損失,但案發地點附近的商店關門,公共運輸服務停駛,可見是次事件令整個社會付上代價。法官指,除經濟損失外,本案亦有損香港安全法治的國際形象,更造成兩極分化,損害傳統價值觀和道德,令部分人「立場先行」,不以證據作客觀分析和討論。法官又形容,今次事件打擊社會凝聚力,「對整個社會心理挖出一個極大傷口」。

官:激烈對抗場面儼如「地獄圖」

練官指,案發時示威者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不時有人投擲汽油彈,不斷有火球在警方附近爆開,形容情況如「地獄圖」。示威者近乎佔據彌敦道和尖沙咀一帶,令九龍心臟地區癱瘓。法官認為,案中沒證據有人受傷,只是因為警員有裝備和訓練,沒用盡手上武器;又指示威者沒有顧及其行為會傷害他人和損毀財物,是在挑戰法治。

官:被告非十惡不赦 考慮判刑感困難不忍

法官特別提到,不能說被告是十惡不赦的人,認為他們是在受壓抑環境下做出犯法行為,考慮判刑時感到「困難和不忍」,相信他們受熾熱的社會氣氛影響,和個別學者鼓吹,以為守法是過時觀念,誤以為違法可達義。

就 7 名經審訊後罪成的被告,練官以判囚 60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各被告的背景和求情後,酌情減刑至監禁 48 至 56 個月。

其中 4 被告判囚 50 月

針對第 7 被告、YouTuber 易卓邦,法官直言處理其判刑時感不安,提到他多次做義務工作,協助非牟利機構製作短片,由求情信可見他有抱負和活力,應是社會棟樑和接班人,考慮他的正面表現和對社會的貢獻,判囚 50 個月。

本案有另外 3 名被告,均被判囚 50 月。其中第 5 被告李屏樂案發時 60 歲,法官接納其衣著和裝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接納他參與程度不高,但指他使用鐳射筆挑釁警員,是火上加油,令暴力示威者感到「其道不孤」。

患過度活躍和智商偏低的廖康良,法官則考慮他天生缺陷,但樂觀生活,事發時受社會影響,無顧後果下犯案。至於另一被告李家維,法官指他雖然沒有攜帶攻擊性裝備,但他的出現,會令其他暴力示威者以為人強馬壯,做出更大規模破壞。

被告稱現場急救 官指罪責與參與者相等

就第 2 被告林阡晴的求情,官不接納其辯稱在現場急救,雖沒有實質證據顯示她有暴力行為,但認為她明顯是有備以來,刑責與其他參與者相等。考慮其背景和年紀後,判監 56 個月;同案另一女被告張永尚亦被判囚 56 個月。案發時 19 歲,家族經營海味店的潘永杰,法官則提到,潘若非牽涉在本案,應為社會棟樑,是次案件令他平坦的一生帶來挫折,逐判囚 48 月。

至於早前認罪的區海峰,法官以監禁 66 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其身上裝備可用作破壞公物和抵抗警員之用,明顯有暴力行為,認罪減刑後判囚 44 月。

同案 1 義務急救員無罪

被裁定無罪的被告朱偉雄(42 歲),辯方在審訊時以義務急救員作人道救援抗辯。法官練錦鴻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以急救員作辯護理由,指不認為「一個有心到暴動現場救急扶危的人,可以托辭以其善心為理由」,令法庭接納他有普通法的免責保護,裁定沒有意圖或實際作出行動參與暴動。

惟練官認為,向示威者提供急救援助,除了可被視為協助示威的手法之一,亦可以被解讀為到場做一個「好心的撒馬利亞人」,而非有心參與暴動。被告當時在現場的動作,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屬參與暴動的行為,亦沒有其他證供顯示,他曾作出暴力行為,或鼓勵其他參與暴動的人,因此判其暴動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另因手鎚及鐳射筆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8 名被告為張永尚(案發時 19 歲)、林阡晴(23 歲,學生)、廖康良(20 歲,學生)、李屏樂(61 歲,公司經理)、易卓邦(26 歲,商人)、李家維(24 歲,無業)、朱偉雄(42 歲,清潔工)和潘永杰(20 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廖康良另因被捕時,被指背囊內藏有就一把木柄手鎚,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李屏樂則因被指管有鐳射筆,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同案兩名被告黃銘昊(現 18 歲)和區海峰(現 23 歲,送貨員)認罪,其中黃 2022 年 5 月被判入勞教中心

DCCC63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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