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與兩男涉管汽油彈案認罪 判囚27至38月 鄭、廖總刑期31月

12 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與兩男涉管汽油彈案認罪 判囚 27 至 38 月 鄭、廖總刑期 3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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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鄧棨然,連同另外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被控縱火罪。案中 5 被告,除鄧棨然正在內地服刑,其餘 4 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周六( 16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7 至 38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材料足夠製造 16 枚汽油彈,較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瓶內有多枚大頭針,製者顯然是想藉爆炸時放出以增殺傷力,指公共安全有凌駕性,較被告更生重要。

此外,鄭、廖周五連同「12 港人」案其餘 5 名被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 10 個月。法官游德康將當中 3 個月,和本案刑期分期執行,鄭、廖二人兩案總刑期同為 31 個月。法官指出,兩人「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一走了之,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

4 名認罪被告,包括「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以及時裝設計師鄭進、廚師李威龍。4 人的量刑起點,分別為 3 年、3 年、3 年 3 個月及 4 年,認罪扣減約兩成至兩成半後,刑期分別為囚 28 月、27 月、29 月及 38 月。

辯方求情及背景報告顯示,4 人成長過程均多波折,現對犯案感悔意,望法庭輕判。但法官認為案情嚴重,沒因各人背景提供任何扣減。

官:李威龍角色舉足輕重 曾搜製汽油彈片

4 人中李威龍刑期最重,法官判刑時指,李角色舉足輕重,積極參與製作,其手機紀錄見他曾於網上搜尋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短片,亦為涉案 TG 群組成員。

報告指,李威龍來自破碎家庭,8 歲在內地來港前沒受教育,法庭曾因其父親脾氣壞、常打他而頒照顧及保護令,其後獲安排寄宿,直至 18 歲自立、投身社會工作,自此鮮與父母及胞妹聯絡。另辯方求情稱,被告受社會負面情緒及氣氛下犯罪,沒對他人有傷害意圖,加上教育程度低,「何德何能指導其他人」,重犯機會低。

官:鄭進獲同伙信任持匙卡

法官指,鄭進雖不及李舉足輕重,但他獲一伙人信任,由他持匙卡及帶人入單位,和李同為 TG 群組成員,手機也有多段製作和投擲汽油彈片段,因此法庭視他具次要角色。

報告指,鄭一生面對重重困難,兒時父親生意失敗,一度居無定所,大哥因此患精神病,二哥其後中風,母親又患癌。他為成更好照顧者修讀心理學,後因患抑鬱棄讀,數年後再因本案重患抑鬱。辯方求情稱,被告有時裝設計天份,自創品牌,獲邀赴溫哥華時裝周,惟因保釋條件未能前往。事件中他以附和為主,對單位涉案物品數量、性質不知情。

官:鄭子豪、廖子文與案有不可分割關連

法官指,鄭子豪、廖子文案發時僅 19 、17 歲學生,較其餘被告年少、人生經驗較少,案中扮演相對消極角色,純粹現場出現,沒帶人入單位,也非 TG 群組成員,但仍有和案件不可分割關連。而兩人被起訴後潛逃,是「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一走了之,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

報告提及,鄭子豪父母為基層,因本案被港鐵解僱。辯方求情稱,他受社交媒體影響變激進,2020 年中得悉逃走計劃、可赴高雄後,在沒與家人討論下自攜 3 萬積蓄上船偷渡。連同內地刑期,已失自由 21 個月。

至於廖子文,其雙親離婚,母親借巨貸後失蹤,靠父親還債,最終破產。他為幫補,缺課一周兼職三日,成績因此退步,但沒怪母親離去,反更珍惜與父親和胞兄關係。辯方稱,他是對汽油彈好奇才聯絡案中被告,沒參與製汽油彈,只是和他們談天玩耍,直至警方上門拘捕。他擔心坐監,才決定和他人偷渡,現已後悔作愚蠢和不成熟之舉,望將來可考文憑試。

案情指曾於 TG 計劃 10.1 使用汽油彈

本案 5 名被告依次為:鄧棨然(31 歲,推銷員)、鄭進(34 歲,時裝設計師)、鄭子豪(18 歲,港鐵技術員見習生)、李威龍(28 歲,廚師)及廖子文(18 歲,學生)。他們同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以及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除正於內地服刑的鄧外,其餘 4 人先後承認交替控罪,即於 2019 年 9 月 30 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一個單位內,管有玻璃樽、汽油和打火機油等;縱火罪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鄧、鄭進事發前曾在 TG 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投擲警方,並落實案發當日製造汽油彈,供同年 10 月 1 日的公眾活動之用。鄭進、李的手機,分別存有多段製造及投擲汽油彈片段及相關搜索紀錄,同時有多幅闡述汽油彈成份、示威裝備的照片等。

DCCC 32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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