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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認管有汽油彈及妨礙司法公正囚46月 官指擔當主導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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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鄧棨然涉管有汽油彈擬認罪 押後明年1.22答辯 潛逃案2024.1.24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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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與兩男涉管汽油彈案認罪 判囚27至38月 鄭、廖總刑期31月

12 港人鄭子豪、廖子文與兩男涉管汽油彈案認罪 判囚 27 至 38 月 鄭、廖總刑期 31 月
「12 港人」中的鄭子豪、廖子文、鄧棨然,連同另外兩人,被指 2019 年在灣仔庫倉內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被控縱火罪。案中 5 被告,除鄧棨然正在內地服刑,其餘 4 人先後承認屬交替控罪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周六( 16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7 至 38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情節嚴重,材料足夠製造 16 枚汽油彈,較案例有過之而無不及。瓶內有多枚大頭針,製者顯然是想藉爆炸時放出以增殺傷力,指公共安全有凌駕性,較被告更生重要。

此外,鄭、廖周五連同「12 港人」案其餘 5 名被告,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各被判囚 10 個月。法官游德康將當中 3 個月,和本案刑期分期執行,鄭、廖二人兩案總刑期同為 31 個月。法官指出,兩人「年少無知,誤信人言,天真地以為可以逃避法網,一走了之,但事與願違,歷盡滄桑後返回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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