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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指不涉法律爭議 應直接向終院申請

12.25 九龍灣|男子非法集結罪成申上訴至終院 官指不涉法律爭議 應直接向終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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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聖誕節,九龍灣德福廣場有多人響應「和你 shop」示威行動,期間有人高叫辱警口號,一名符姓男子被指當日有份參與示威,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4 周。符今年 5 月就定罪申請上訴,7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符再申請上訴至終審,周五(16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法官黃崇厚甫開庭指,上訴人書面陳述的 3 項理據,均屬事實裁斷,與法律爭議無關,亦即非本庭處理事項,著他直接到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符表示明白,指會向終院申請上訴。

符已完成服刑,據悉,他是在服刑後提出上訴。
官:屬事實裁斷 應直接向終審上訴

上訴人符致安(30歲,學生)被指於 2019 年 12 月 25 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期,分別在兩個不同情況下,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他在 2021 年 8 月 6 日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 4 周。他今年 7 月被高院法官黃崇厚駁回上訴,周五再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再度在黃席前聆訊。

法官指,收到上訴人符致安的「動議通知書」,惟當中所載的 3 項上訴理據,包括控方沒確切證據證明他有做實際行為、身為市民難判斷遊行是否合法、當時身在現場目的並非集結,均屬事實裁斷,與法律爭議無關,「其實你就唔使做今次申請」,因本庭僅處理法律爭議,著他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符表示明白,法官指稍後會頒下裁決書交代理由。

7 月被高院駁回上訴  符再申上訴

2021 年 8 月,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就本案裁決時,曾批示威者叫辱警口號,例如「香港警察,吞槍自殺」等,是「歹毒」、「是徹頭徹尾對人的侮辱」,期間商場內「元氣壽司」關閘,可證明有人合理地害怕群眾會破壞社會安寧,而符行為與示威者一致,「無理由無跟其他人叫口號」,遂裁定罪成。

高院今年 5 月處理符致安定罪上訴,7 月駁回。負責審理的法官黃崇厚指,遊行隊伍口號有「用武」意味,或引起「有人會動武」聯想,令受口號針對對象擔心,而符致安曾向警員招認,他參與遊行約一小時後,便看見警方進場,遂裁定他罪成。

HCMA4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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