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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11.29 聆訊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11.29 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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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8 日晚,有人於大埔超級城悼念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等 5 人被指尾隨指罵便衣警,被控「非法集結」。其中攝影師蔡健瑜,本年 3 月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律政司周一( 11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常任法官霍兆剛及林文瀚聽取律政司陳詞後,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錯誤應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或構成重大不公,正審上訴訂於本年 11 月 29 日進行。

許可獲批後,律政司提出新增保釋條件,包括現金 1 萬元、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以確保被告出庭應訊,在答辯方不反對下獲批。

申請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及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方由大律師崔浩泉代表。崔早前在高院上訴已代表被告。

律政司:處理上訴法官偏離事實裁決

律政司陳詞指,根據《盧建民案》,身在非法集結現場的人可大致分為「直接參與者」、「鼓勵促進者」及「旁觀者」。觀乎裁判官席前的證據,蔡拿着攝影機,一直與其他同案被告行動,明顯是集結的一部分,是「直接參與者」。

而處理上訴的高院法官黃崇厚,雖然在判詞中曾表示,接納裁判官以「直接參與者」為基礎將蔡定罪,但在判詞其後部分,卻集中分析被告作為「鼓勵者」的犯罪意念,繼而裁定控方未能證明蔡「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撤銷其定罪。

律政司續指,裁判法院上訴一般以「重審」(rehearing)的方式進行。處理上訴的法官,一般不得偏離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如果黃祟厚法官當時以「鼓勵者」的基礎處理上訴,就偏離了裁判官的裁決基礎,卻沒有在判詞解釋偏離的原因,法律上出錯。

答辯方:法官已考慮關鍵議題

答辯方回應指,即使法官在判詞沒清楚列明考慮基礎,他已表明接納裁判官的定罪基礎,也明顯考慮了所有相關事實,並分析了關鍵的犯罪意念議題,處理上訴的手法沒有出錯。

終院:法官或錯誤應用原則構成不公

聆訊期間,常任法官霍兆剛問答辯方會否認同,針對非法集結的「直接參與者」及「鼓勵促進者」,於推論犯罪意念時準則會有不同,尤其法庭是否更容易推論「直接參與者」有參與集結的意圖。

此外,終院法官亦質疑,本案的非法集結只涉及少數人。一個人數較少的集結,會否比一個多人的集結,更容易推論參與者有「共同目的」,答辯方回應須視乎個人行為。

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聽取雙方陳詞,休庭片刻後,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認為律政司可合理地爭辯高院法官處理本案上訴時,錯誤應用終院訂下的法律原則,而他裁定蔡上訴得直,可能構成重大不公(substantial and grave injustice)。

高院法官:原審證據未達定罪標準

蔡健瑜原審被判非法集結罪成後,就定罪上訴。高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今年 3 月裁定蔡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在判詞表示,視乎背景、場景、行為舉措等,記者拍攝或有可能構成挑撥行為。但須同時考慮「新聞自由」是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及記者的職責所在。一般而言,正當的採訪難稱有鼓勵在場人士的作用。此外,如果記者是真誠地履行職責,除非有充分證據支持,否則難以肯定記者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

原審 4 人非法集結等罪成判囚 3 月

原審 5 名被告為:連桷璋(31 歲,區議員)、姚鈞豪(22 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 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 歲,攝影師),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 B 區及 C 區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姚鈞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蘇揚浚及文念志開審前認罪,判監 3 個月。姚鈞豪及蔡健瑜經審訊後罪成,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監 3 個月;而連桷璋被判罪名不成立。

FAMC 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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