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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一人已還押逾40月

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一人已還押逾4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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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最高可判囚終身;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 19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預料審訊 60 日。

其中一名涉案 24 歲男子,與另一 24 歲女子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一( 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傳媒因「87A」條例所限,未能報道程序內容。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15 日再進行提訊日,以待交付高等法院。

律政司由署理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首被告黃振強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他表示將申請法援,沒有保釋申請續須還押;次被告劉佩凝則續准以 4 萬元現金等條件保釋候訊。

2 人被控《反恐條例》 罪成最高可囚 14 年

兩名被告為黃振強(24 歲,無業)及劉佩凝(24 歲,無業),他們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根據法例,任何人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控罪指,兩人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9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和其他人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首被告還押逾 40 月

首被告黃振強自 2019 年 12 月被捕起,至今已被還押逾 40 個月。他與另 9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

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8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林銘浩(音譯)、梁正熙(音譯)及張建信(音譯)等,非法及故意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遭受身體嚴重傷害。

他們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以及另一控罪「串謀謀殺罪」,指他們串謀謀殺警務人員。

黃另涉「管有爆炸品罪」,指他與張俊富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8 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管有兩盒煙火。

ESCC61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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