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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黃大仙|青年暴動囚4年半 稱曾攙扶警離開現場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被拒

10.1黃大仙|青年暴動囚4年半 稱曾攙扶警離開現場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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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於 2019 年國慶日發起「六區開花」行動,多區演變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罪。當中一名 22 歲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4 年 6 個月。他不服定罪和刑罰,周四(7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方指,現場有片段顯示,青年被制服後,曾攙扶一名受傷警離開現場,其行為與他是否有意圖參與暴動相關,惟原審官沒考慮此點,判刑時亦對其善舉隻字不提,沒作出扣減。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即日頒判詞,指此事發生於申請人被捕後,無法支持他沒意圖參與暴動,又指申請人不作供,試圖依賴「旁枝末節」要求法庭作出猜想,並不恰當。

至於申請方指青年「救助」警員屬減刑因素,法官指,警員盤問下表明「我唔同意佢(申請人)係幫緊我」,並指當時搭著其後頸,是以防他逃走 。法官又指,即使接納他曾「協助」警員,在「暴動」此嚴重罪行下,原審拒絕考慮此求情並無不妥。

申請方:青年曾扶警離開危險地方
官:警不同意被青年幫忙

申請人麥浩偉的代表大律師指,當麥被警方制服後,他一度孭著受傷的警員 6713 離開現場危險地方。現場片段可見麥被制服後,迅速搭著及拉住警員,再一同步行一段距離至警方的位置。警一度無力至跪在地上,並承認當時感頭暈。

法官打斷指,似乎未能明言麥「孭著」警員離開。警員庭上曾稱,他用手搭著麥的肩膊,以防麥離開,警稱「我唔同意佢係孭住我,幫緊我。」

法官重申,當有壓倒性的環境證據時,被告沒有於庭上作供,「依啲可能性可以千變萬化」,上訴庭又如何可批評原審法官犯錯。法官強調,法庭須考慮法律原則、常識運用及邏輯思維。而在本案情況下,似乎沒有證據證明麥遊走在兩者之間,不分敵我地作出救援。他罪成後亦向感化官稱當天相約朋友午膳,但被朋友爽約,而到場見證事件,為有需要人士急救。法官指,若他當天特意到場,為了作人道救援,應向感化官說明。

申請方:原審判刑沒提青年善舉

申請方引述原審判詞指,該警員承認麥曾扶著他步行,又曾問候警的情況。申請方強調,麥當時一手搭著警員,一手拉著對方扶著他。雖然警接受盤問時完全不同意麥曾協助他,但庭上有其他客觀證據,如現場片段。申請人質疑,當證人給予不合理的答案時,法庭應否完全接納。

至於麥被判囚 4 年半,申請方指麥作出善舉,扶著警員朝警方的方向步行,令警可到同袍位置接受治療,屬有效的求情理由,但原審官沒給予任何扣減,對麥扶著警員的行為隻字不提。

申請方:量刑與另案差距甚遠

申請方又提及,同一暴動事件分成不同案件,由不同法官審理。另案中法官採納的量刑起點則較本案少約一年,兩者差距太遠。但法官回應指,即使為同一暴動事件,兩案證據不盡相同,如本案證據有警受傷,但另案的證據則沒顯示有人受傷,即使是同級法院的量刑亦難以比較。

律政司一方則指,警員證供指當時他只是「順勢而行」,故麥不一定有救助他,並非一定屬「善舉」。現場又有警員受傷、交通癱瘓,原審官裁決及判刑沒不當之處。

判詞:有否救警與曾否暴動無關

法官即日頒下判詞指,原審官已基於證據,否定申請人在場進行「人道救援」。此外,即使申請人曾「協助」警員,但在他沒有作供的情況下,這行為與他之前曾否參與暴動,「根本是互不相關的事」。此事發生於申請人被捕後,又可歸類為「瑣碎」的事情,無法支持申請人沒意圖參與暴動。申請人選擇不作供,試圖依賴「旁枝末節」要求法庭作出猜想,實非恰當。

法官又指,只要將證據、案例及法律原則應用於本案,不難發現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理由,根本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更直接的說,以本案的證據而言,這等上訴理由根本不應提交予上訴法庭考慮。」

至於申請方指,青年「救助」警員屬減刑因素,法官反駁指,警員在盤問下已明確表示「我唔同意佢(申請人)係幫緊我」,又提到在拘捕申請人後搭著其後頸,是以防他逃走 。法官認為,申請人在與警員並肩前進期間,一度「扶住」及問候警員,稱不上「救助」警員。即使接納他曾經「協助」警員,在「暴動」此嚴重罪行下,原審官拒絕考慮此求情因素,亦並無不妥。

法官拒批上訴許可後,提醒青年有權上訴,但假若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他在上訴期間的關押時間不計入刑期。

原審 5 人被裁罪成

原審涉及 5 名被告,依次為郭小杰(28 歲)、張啟昌(20 歲)、何文謙(25 歲)、溫姓男被告(17 歲)、麥浩偉(22 歲),上述為案發年齡,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原審法官練錦鴻裁定 5 人暴動罪成,於 2022 年 4 月判 3 人監禁 4 年 3 個月至 4 年半,張及溫則分別被判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

CACC4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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