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7 月,3 名男子在屯門街頭欲邀 2 名陌生女子喝酒,纏擾間對方男友和友人到場,發生肢體衝突,其中一人在追截時被捲入車底,最終不治。8 人被控俗稱「傷人17」的「有意圖而傷人」等罪,其中 1 人認罪,但於法官裁定不認罪同黨「傷人 17」無罪,改裁其中 6 人罪責較輕的「傷人 19 」罪成後,認罪被告遂申請推翻答辯,周一(15 日)在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解釋,與被告溝通時過於側重定罪機會及刑期長短,忽略了證據分析。控方形容,被告屬「輸打贏要」,如法庭批准他推翻答辯或「開先例」,造成「反不公」的情況,指「咁樣唔會達至公義囉」。 法官林偉權表示,被告放棄認罪扣減,以換取審訊權利,不等於會獲無罪判決,難言有「著數」。他又強調「公義一定關於事實」,但辯方似乎過於關注刑期,沒作事實探討,考慮到司法公正原則,最終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更改答辯。由於控方需時考慮是否接納被告改認「傷人 19」罪,案件押後至 7 月 17 日再訊。
辯方:被告從未提有傷人意圖
辯方大律師伍穎珊指,被告曾提出承認刑責較輕的「傷人 19」,但遭控方拒絕,故辯方律師團隊與被告溝通時,把焦點放在「傷人 17」罪成機會及刑期長短,忽略了對「傷人 19」的證據分析。
辯方又指,被告當時只是想教訓事主,沒有打算令事主受嚴重傷害,亦從未提及有意圖傷人,故他並非「講大話」,而是事情就是這樣發生。
控方:如法庭行使酌情權 「唔會達至公義」
控方認為,被告看到其他被告的無罪判決,相信很大機會會適用於自己,才提出更改答辯,而非被辯方誤導。控方又指,被告另涉一宗販毒案,似乎是計算過刑期,才公開承認本案控罪,故他應接受結果,而不是「輸打贏要」。
控方擔心,假如法庭批准被告推翻答辯,或「開先例」予日後案件,「係咪都 PG(認罪)咗先,見人哋輕判就 Reverse plea(推翻答辯)」,造成「反不公」的情況,直言「咁樣唔會達至公義囉」。
官:公義一定關於事實 但辯方沒探討
法官表示,被告選擇推翻答辯,變相放棄因認罪所獲的刑期扣減,去換取審訊權利,不等於會獲無罪判決,難言有「著數」,故現階段應考慮本案事實、被告是否有權利、該權利是否被濫用、其解釋是否合理等。
法官強調,「法律一定關於公義,公義一定關於事實」,雖然被告一直有律師代表,亦是經過考慮後認罪,但辯方似乎過於關注刑期,沒有作相關事實探討,並過度揣測法庭裁決,考慮到司法公正原則,最終行使酌情權,批准被告更改答辯。
被告重新答辯後,否認「傷人 17」罪,承認「傷人 19」罪。由於控方需時考慮是否接納,案件押後至 7 月 17 日再訊。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傷人 17」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傷人 19」最高則可判處 3 年監禁。
8 人被控「傷人 17」等罪
1 男認罪 7 人脫罪
本案 8 名被告依次為周衍龍、方璣筵、郭桂希、黃漢文、莫振華、黃文希、黎汝軒和張文沃。8 人同被控 2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及 1 項襲擊他人致靠成身體傷害罪。
除周衍龍外,另 7 人均否認控罪。法官林偉權早前裁決時指,3 名事主均有定罪紀錄,並非善類,當晚他們並無懼色及找來援兵。法官指,事主未能說出被告黎汝軒的特徵,亦不能由錄影或截圖中指出其身分,於認人手續中只能依黎的身高認出他,加上控方沒有其他證據針對黎。法官認為,單憑事主對黎的指認,以裁定他案發時身處現場並不穩妥。
至於餘下 6 名被告,法官認為他們懷有意圖參與襲擊,致事主受皮膚裂傷,但控方未能證明他們具有意圖令事主身體受嚴重傷害,故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罪不成立,但罪責較輕俗稱「傷人 19」的普通傷人,及另一項「襲擊他人致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成,判囚 17 至 30 月不等。
黃文希另承認「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4 罪。
DCCC7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