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初四,一輛白色寶馬房車駛經屯門愛琴灣迴旋處時,疑超速下失控逆時針旋轉剷上巴士站,撞傷 4 名候車途人。事後李姓司機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經審訊後,周三(31 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 暫委法官鄭明斌裁決時指,迴旋處前有提示減速的黃線,以免車輛超速釀意外,惟被告在離開黃線後反不斷加速進入迴旋處,「行徑明顯是反其道而為」,且其行車速度達每小時 89 公里,超過現場限速的 50 公里,行為遠遜合格駕駛態度。 官又引醫療報告指,兩傷者因意外永久傷殘。辯方求情稱,每位傷者出庭作供時,被告都經律師致歉及慰問,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等輕判。
官接納全數控方證人誠實可靠
被告李俊朗(現年 32 歲,從事貿易),被控在 2021 年 2 月 15 日,在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愛琴灣巴士站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致張姓女士及蔡姓男子身體受嚴重傷害。雙方同意事實指,案發時有 4 人正在巴士站候車,被告車輛駛至時失控,以逆時針旋轉狀撞倒 4 人。
法官接納 3 名傷者, 以及各一名專家、警員均為誠實可靠證人。3 名傷者所述大致相若,他們被撞前均聽到有巨大聲響,相信是剎車聲。專家證人則根據事發片段,計算出被告當時車速為每小時 99 公里,考慮不確定因素,誤差為正負 10 公里。警員則事後到案發現場查看,發現路上沒有限速牌,按例即等於限速每小時 50 公里。
官:被告非單單超速 明顯刻意違規
法官表示,單單超速,不足以構成危駕,「但被告唔係單單超速或違規」。官指,根據片段及行車紀錄儀,被告在駛經迴旋處黃線前 3 至 4 秒加速,在進入提示減速黃線時有一度減慢,「但離開黃線,就隨即增快」,一進入迴旋處就失控,逆時針旋轉 270 度撞向 4 名傷者。
官批評,被告一離開黃線後不斷增速,明顯刻意違規,「行徑明顯是反其道而為」,即使接納專家計算車速最高包容度誤差,被告當時行車速度亦達每小時 89 公里,行為遠遜合格駕駛態度。當時被告身體狀況良好,車輛沒機件問題,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危駕,遂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報告指傷者永久性傷殘
法官裁決時,引述兩名傷者醫療報告指,二人分別接受至少兩次手術,醫生判斷有永久性傷殘。事後二人對交通有恐懼,須接受心理治療。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顧及傷者情況及感受,僅挑戰專家及警員口供,另明白沒法補償,但每位傷者出庭作供時,被告都經律師致歉及慰問,又指 10 年駕駛間只有 5 次交通罰款紀錄,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而輕判。
DCCC 88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