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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六四|梁凱晴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申刑期上訴至終院被拒

2020 六四|梁凱晴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申刑期上訴至終院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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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2020 年首以疫情為由,拒批六四維園悼念晚會。時任觀塘區議員梁凱晴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 4 個月。梁向上訴庭申請刑期上訴許可被拒,再申請上訴許可至終院,周二(21 日)亦被拒絕。

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出,梁一方提出爭議的兩項法律議題已妥善處理(well settled),亦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拒絕批出許可。
申請人上訴 提兩法律爭議

梁凱晴 2021 年 7 月已完成服刑,其代表大律師關文渭呈交書面陳詞指,是次上訴若終院裁決有利梁,將對未來案件有影響。關並就申請提出兩項法律爭議。

首項爭議指,若參與基於公眾健康而非公共秩序被禁的集會,其罪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是否一種預防性的罪行。次項爭議指,法庭評估上述罪行嚴重性時,是否取決於參與者人數。

關認為,在梁早前上訴被拒(與黃之鋒一同申請,黃得直減刑,梁則被駁回)的判詞中,法庭定義「參與非法集結」罪的性質及控罪要旨時,「或過了火」(may have gone too far)。關解釋,若集會是以公眾健康為由禁止,而量刑時將預防性罪行、視乎人數多寡納入在內,或超出控罪本身只是源於未達法定要求通知的規定。

律政司:兩問題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於書面陳詞回應,「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預防性質及遊行集會的通知制度,在香港及歐洲人權法院的案件中已妥善處理,而「未經批准集結」和「非法集結」皆在於參與者透過集體行事及人數來達至共同目的,因此量刑須考慮人數。

蕭指出,梁凱晴已完成服刑,兩個法律問題純屬學術討論,均非合理可辯,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法官拒批上訴至終院許可

高院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中指,《公安條例》第 17 A 條相關罪行,包括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預防性質,以及參與人數於維持公共秩序的重要性,終院於 2005 年一宗梁國雄的案件,已完全清晰地表達(unequivocally stated)。

法官因此認為,梁凱晴爭議的兩項法律議題已妥善處理(well settled),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根據法例,梁仍可以向終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

CACC 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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