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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終極上訴 律政司:若容審訊中爭議警「禁令」合法性或削法治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終極上訴 律政司:若容審訊中爭議警「禁令」合法性或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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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還押的鄒幸彤,周三(22 日)早上由懲教押送至終審法院應訊。懲教人員架起充氣隧道,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囚車與充氣隧道之間的空隙。(Tszhei Chan 攝)

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到終院旁聽。(Tszhei Chan 攝)

爭議點:被告在刑事審訊中
可否挑戰警方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本案的法律爭議在於,當被告涉違《公安條例》而以「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檢控;對於警方發出的集會「禁止令」,而該「禁止令」隨後亦由「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被告是否可在辯護時挑戰其合法性?

而若被告是可在辯護時挑戰「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應以甚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左)、高級檢控官劉允祥(右)代表(Tszhei Chan 攝)

律政司:若容爭議「禁令」或削法治
不服可提司法覆核 由高院處理

律政司譚耀豪陳詞指,被告不應獲准於刑事審訊中,爭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認為在考慮整體法例後,立法者從不打算容許被告於刑事審訊中就此提出爭議。而且警方只能因應合理目的(legitime aim)而發「禁令」,例如國家安全、公眾秩序及安全。

譚續指,現已有嚴格制度限制警方的權力,警方發「禁令」後亦須提供理據,以說明決定符合相稱性測試。而上訴委員會則屬另一層機制,屬獨立機構,確保警方所發「禁令」合法。此外,委員會的決定亦可受司法覆核挑戰,能進一步確保委員會及警方的決定合法。

譚又指根據條文,在現行制度中,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已屬最終決定,不應於刑事審訊時容許再作挑戰。假如容許,將給予公眾錯覺,令公眾認為委員會的決定並非終極決定,即使被檢控亦可挑戰,將削弱現行制度的成效,亦有可能削弱香港法治制度。

譚認為,若不服委員會的決定,應提出司法覆核,只有高等法院有專業及管轄權處理,而非在裁判法院處理。法官林文瀚問及,當有人被刑事檢控時,是否可同時提出司法覆核?譚認為可以,同時刑事案件可押後等待司法覆核結果。

李義:鄒沒參與申請、或覺決定有錯
不應剝奪挑戰「禁令」合法性權利

李義提及,當主辦方支聯會提出集會申請時,鄒幸彤並非主辦方的代表,並無參與向警方申請及上訴的過程,但她在事發 4 個月後,需就此面對刑事審訊,她可能覺得委員會的決定有錯。

李義質疑,不應以申請過程為由,剝奪被告人在刑事審訊中提出挑戰「禁令」合法性的權利,尤其是本案牽涉憲法保障的權利,如集會自由,被告或會質疑為何被剝奪權利。

律政司:如涉憲法挑戰應交高院定奪

譚耀豪重申,如涉及憲法挑戰,應交由高院作定奪;認為在本案控罪中,控方毋須證明「禁令」的合法性,又指若「禁令」的合法性是控罪元素的一部分,容許其在審訊可被挑戰的話,將令現行法例下,就警方「禁令」所設的委員會上訴機制,變得形同虛設。

張舉能:挑戰「禁令」合法性
如何影響 4 個月前的事?

張舉能問及,為何在事發 4 個月後挑戰「禁令」的合法性,會削弱《公安條例》的目的,又會如何影響 4 個月前可能發生的事?

律政司:令委員會決定失公信力

譚強調,公眾會因而覺得,即使「禁令」獲上訴委員會確認後,仍可提出挑戰,那麼為何要遵守「禁令」?遂繼續前往公眾集會,這將會令委員會的決定失去公信力。

譚引用「黎智英 818 流水式集會案」中,上訴庭於判詞列明,不應由個別人士自行評估「禁令」的相稱性,並故意藐視法律,有需要時應提出司法覆核。譚又指,若高院認為「禁令」有問題,控方會在提控時納入考慮。

律政司:警因應疫情「合理地」禁止集會
保障公眾安全

譚耀豪表示,案發時警方已考慮可行的集會安排,有合理理由相信即使有相關安排,仍有風險傳播病毒。主辦方當時一度預計約 4 至 6 萬人到維園參與集會,反問可以施加甚麼條件控制疾病傳播?又指即使有「安心出行」、保持距離,警方仍有合理原因,拒絕冒險舉行集會,而警方的決定亦有衞生署專家支持。

譚又指,上訴委員會有衞生署專家提供意見,建議避免大型集會,是次集會更可出現多個不同家庭到場集結,增加風險。而眾所皆知,當時美國及歐洲等不同國家均有大量的人染疫死亡,隨後香港亦爆發疫情。

譚反問,集會人士集中在維園,叫口號及唱歌,如何確保他們保持社交距離,又有甚麼條件實際可行地控制疫情爆發?故此警方當時屬「合理地」禁止舉行集會,以保障公眾安全。而原訟庭法官錯誤地認為,可以透過施加條件預防疫情在集會中爆發。

律政司:保安局已禁維園集會
若不把握機會提覆核 或面臨被控

譚又形容,當時保安局已發出公告,表明禁止於維園進行集會,指屬非法集結,任何人不得參與或煽動他人參與集會,但不久後鄒便發布涉案帖文,重申若當時有人不服決定,應提出司法覆核。

李義質疑,若有人認為自己有憲法權利集會,又可以在刑事審訊爭議「禁令」合法性,為何仍要提司法覆核?譚回答,由於警方已發出「禁令」。

李義再反駁,但「禁令」有可能是錯誤的。譚解釋,若該人不把握機會提出司法覆核,便可能面臨被檢控,不應以「禁令」的合法性可被爭議為辯護;又指即使被檢控,亦可提出覆核。

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左)、大律師吳宗鑾(右)代表(Tszhei Chan 攝)

鄒一方:警有「積極責任」提可行條件
非斷言禁止

鄒幸彤一方的代表彭耀鴻則認為,被告應有權在刑事審訊中爭議「禁令」合法性,指本案涉及集會自由,屬於憲法權利,而「禁令」的合法性屬於控罪的必要元素,因為若非有「禁令」,便不構成犯罪。

對於律政司一方認為不服「禁令」應提司法覆核,彭反駁指,司法覆核牽涉大量支出及資源,被告仍需要申請法援,亦可能被拒。彭舉例指,鄒在一宗申請禁制令案中,曾嘗試介入,亦被要求支付訟費。

彭耀鴻認為,正如本案中原訟庭法官所指,警方要履行《公安條例》下的「積極責任」,提出容許集會的條件;若認為條件不足,應主動提出建議,如人數限制等,減低傳染風險,而非斷言禁止集會。

開庭前,約 10 至 20 名中年人在終院外輪候旁聽。散庭後,記者問其中 3 人旁聽甚麼案件、被告名字等,他們急步離開,沒有回應。(Tszhei Chan 攝)

德國駐港領事 Johannes Harms(穿藍色西裝)到終院旁聽。(Tszhei Chan 攝)

鄒幸彤原審罪成
其後上訴得直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 Facebook 及 Twitter 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帖文;並於六四當日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文章,呼籲市民參與。

鄒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 2022 年 1 月裁定她罪成,判監 15 個月,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 22 個月。鄒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 2022 年底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線》裁院、高院判詞及案件整合報道,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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