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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立會選舉被DQ參選人劉子進 稱已寄出選舉申報但「失蹤」 申延期提交獲批

2021立會選舉被DQ參選人劉子進 稱已寄出選舉申報但「失蹤」 申延期提交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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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押至 2021 年舉行,參選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的註冊護士劉子進,因是政府部門的兼職員工,不符合《立法會條例》,被裁定資格無效。劉子進被指沒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他解釋已在限期前寄出選舉申報書,又指選舉事務處沒有致電自己稱未收到,因此認為對方收妥文件。

劉子進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書,法官高浩文周二(7 日)在判詞指,證據顯示劉在限期前寄出選舉申報書,雖然文件最終「失蹤」,但認為候選人有責任確保選舉申報書已提交,選舉事務處沒有責任協助候選人履行提交選舉申報書職責。法官考慮劉沒有惡意、批准申請,並下令他支付約 1 萬元訟費。

申請人為劉子進,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代表的選舉事務處。

判詞指,劉聲稱已在期限前提交選舉申報書,但選舉事務處表示從未收到。劉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40 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容許他在法庭指明的較長限期內,提交選舉申報書。律政司對相關申請的立場為「中性」。

法官高浩文指,現年 34 歲的劉子進為註冊護士(精神科),他稱無政治立場、亦無參選經驗,可被稱為「政治新手」。劉在 2021 年 11 月上旬提交提名表格,參選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同月 21 日接獲選舉事務處通知,其參選資格被取消。劉沒有任何選舉開支或收取捐款。

稱要求選舉事務處確認收妥申報書
認為對方沒回電 屬收妥文件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結果於 12 月 24 日在憲報刊登,候選人必須在憲報刊登日期後 60 天內、即 2022 年 2 月 22 日前提交選舉申報書。劉聲稱在 12 月上旬,曾致電選舉事務處,詢問退回選舉按金、提交選舉申報書程序,惟選舉事務處表示沒有相關通話紀錄。

判詞續指,選舉事務處以信件、電郵或電話,四度提醒劉須在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劉於2022 年 2 月 14 日、收到信件後的幾天內,將選舉申報書寄回選舉事務處辦公室。他認為疫情會導致郵政服務延誤,曾致電選舉事務處,指若對方還未收到其文件,可以致電他。劉指,選舉事務處一直沒有致電自己,認為對方已收妥文件。

2022 年 7 月 6 日,廉署職員指劉未提交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則指,劉是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所有候選人中,唯一一個未能在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表的人。

官:候選人有責任確保選舉申報書已提交

法官認為,證據顯示劉確實在限期前,寄出選舉申報書,雖然選舉申報書最終沒有送達選舉事務處,但寄件者一定有合理預期,郵件會在一、兩天內送達選舉事務處;劉亦曾向選舉事務處查詢如何提交選舉申報書。法官亦考慮,劉是一名「政治新手」、沒有選舉經驗,亦沒獲政治組織支持。

不過,法官表示看不出疫情導致郵政服務延誤,與劉未能寄出選舉申報書有何關係。法官指,選舉事務處在辦公室安排了一個選舉申報書收集櫃檯,「雖然這不是申請人選擇的方法」,又指即使劉曾致電選舉事務處,指若對方還未收到其文件,可以致電他。法官認為,劉必須謹記,候選人有責任確保選舉申報書已提交。

法官續指,法庭不知選舉申報書為何「失蹤」,但確信劉確實在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又指證據顯示他知道自己作為候選人的法律義務,並試圖履行,認為劉沒有惡意,最終批出申請。

官指選舉事務處沒責任助候選人交申報書

訟費方面,申請方指選舉事務處應負上部分責任;律政司一方則認為,選舉事務處多次盡責地,提醒申請人在限期前提交選舉申報書。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言,重申申請人有責任準時提交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亦沒有責任,協助候選人履行提交選舉申報書職責,故要求申請方支付約 1 萬元訟費。

翻查報道,2021 年 11 月、立法會選舉舉行前,時任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主席、政務司司長李家超宣布審查結果,指在 154 名參選人中,153 人資格有效,1 人資格無效,為參選醫療衞生界功能界別、註冊護士(精神科)劉子進。李家超指,劉子進是政府部門的兼職員工,不符合《立法會條例》,因此被裁定資格無效。

HCMP15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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