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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晃維申延期交選舉申報、豁免交部分開支收據獲批 官信非惡意、心力在國安案

梁晃維申延期交選舉申報、豁免交部分開支收據獲批 官信非惡意、心力在國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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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時任港島區參選人、現因「47 人案」還押的梁晃維被取消參選資格,選舉其後押後一年。梁晃維被指沒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他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提交申報書,並指部分選舉開支及捐款收據,因被國安警搜查、辦公室搬遷期間意外丟失,希望獲豁免提交相關收據。

法官高浩文周二(7 日)頒下判詞,接納梁晃維的解釋,考慮若非他一直還押,及所面對案件的嚴重性,他會更關注選舉申報書事宜。法官又指,梁晃維沒有惡意,認為其選舉開支總額約 13 萬元,遠低於條例訂明的 266 萬元上限,「很難想像申請人不提交選舉申報書會得到甚麼」,批准兩項申請。

梁晃維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40 條,向原訟法庭申請,容許他在法庭指明的較長限期內,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他另申請豁免提交部分選舉開支及捐款收據,稱被警方國安處搜查辦公室時取走。答辯方,律政司司長代表對相關申請的立場為中性(Neutral stance)。

法官高浩文先在判詞提及 2020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背景。他指,立法會換屆選舉原於 2020 年 9 月 6 日舉行,最終押至 2021 年 12 月 19 日舉行。梁晃維原是區議員,在 2020 年 6 月公開宣布競逐立法會港島區選舉,在 7 月 20 日正式報名,同月 30 日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

梁晃維稱被 DQ 後沒留意選舉
以為候選人職責已結束

法官續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 (candidate) 不僅指在某項選舉中、接受提名為候選人的人,亦指在某項選舉的提名期結束前的任何時間,曾公開宣布有意在選舉參選的人,因此梁晃維需要在 2020 年 9 月 29 日前,提交選舉申報書及相關選舉開支、捐款收據,惟他沒有提交。

判詞續指,梁晃維在 2022 年 1 月 28 日及 5 月 13 日解釋,他被取消資格後,已不是 2020 年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因此他以為自己作為候選人的職責已結束,亦沒有留意選舉相關事宜。他承認,誤會了條例內「候選人」的定義,指自己應該更加謹慎,及就此尋求專業意見。

梁稱還押無力處理申報
部分文件國安警搜查時遺失

梁晃維又確認,選舉事務處曾以信函及電子郵件,提醒他提交選舉申報書, 但他指相關信件、郵件會先由助理閱讀,在他們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才轉交給自己。直至 2021 年 2 月 24 日,廉署職員上門調查,指梁晃維涉嫌違反《選舉條例》,他才知悉事件。

2 月 26 日,梁晃維收到國安處致電,要求他兩日後向警方報到,並指他涉嫌違反《國安法》。2 月 28 日,梁晃維涉「47 人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件 3 月 1 日提堂、梁不獲保釋,還押至今。梁指,他面對的《國安法》控罪可被判終身監禁,因此身心俱疲,直至 2021 年下旬,才有心力處理選舉申報事宜。

梁晃維又指,因自己一直還押,只能依賴家人、朋友和前助理協助處理今次申請,惟期間因疫情肆虐,導致收押所的親友探訪安排收緊,使溝通變得複雜。他指,親友僅能尋回部分與選舉有關的收據,又指國安處曾搜查其辦公室,目標正是與選舉相關的資料。

2021 年 5 月,梁晃維辭去區議員一職,其辦公室在 7 月關閉。他指當時因正在還押,未能親自監督搬遷過程,認為部分收據在警方搜查、辦公室搬遷期間意外丟失,強調他並非故意遺失收據。

官:被告若非將心力放在國安案件
會更關注選舉申報書事宜

法官指,梁晃維一直有保存區議會及參選立法會的開支資料,認為他是認真對待其候選資格,又指政府史無前例地押後選舉(unprecedented postponement of the election),令他對於自己是參選人的警覺性減低。加上梁晃維的助理,沒有將提醒提交選舉申報書的電郵轉交給他,法官形容情況是「不幸」及疏忽。

法官接納梁晃維解釋,即部分收據在警方搜查、辦公室搬遷期間意外丟失。他指,雖然候選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法律責任並非小事,但考慮到他一直還押、所面對案件的嚴重性,可以理解若非被告將心力放在國安案件,他會更關注選舉申報書事宜。

他又認為,梁晃維沒有惡意,指其選舉開支總額約 13 萬元,遠低於《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中,港島區選舉的 266 萬元上限,「很難想像申請人不提交選舉申報表會得到甚麼(it is difficult to imagine what the Applicant could have gained by not filing an election return)」,最終批出申請。另外,梁晃維稱願意支付律政司約 2.9 萬元訟費,法官遂頒出訟費命令。

HCMP7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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