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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女涉自稱中國公安特工 誘拐內地生勒索2千萬元 被告否認串謀欺詐稱同受騙

22歲女涉自稱中國公安特工 誘拐內地生勒索2千萬元 被告否認串謀欺詐稱同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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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9 月,一名案發時 22 歲無業女子涉受自稱內地公安指示,誘拐一名內地來港的女大學生到離島酒店,並向其父勒索 2 千萬贖金。正還押的被告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案件周三(19 日)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審,由法官李慶年審理。

事主稱於案發前約一個月抵港,後收到自稱內地公安來電,指她涉洗黑錢;又在一次視像通話中,被逼脫衣服證明自己並非「疑犯」。事主之後被自稱為中國公安特工,名為「林金蓮」的被告誘拐至酒店房內,行騙團伙再以事主的裸體截圖,向事主父親稱已綁架事主,勒索 2 千萬元。事主及後由警方救出。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亦受騙,受自稱公安人士威脅行事,對勒索一事不知情。控方則於庭上反駁,指被告多月來按指示,以電話嘗試詐騙不同港人,每月收取 1 萬元底薪,更於觀塘租用辦公室,是犯罪團伙一員。

被告胡詠心(案發時 22 歲,無業),被控於 2021 年 9 月 18 日與 9 月 21 日之間,在香港,與一個名為「刘建」的人士,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詐騙一名劉姓男子,即虛假地表示其女兒正被他們禁錮;及劉姓男子必須支付港幣或人民幣 2 千萬元,讓其女兒獲釋。

庭上所見,被告身形矮小,戴黑框眼鏡、綁短馬尾。

事主稱剛從內地到港讀大學
收自稱「中國移動」職員來電、再轉交「公安」

女事主以廣東話作供。法庭頒下匿名令,而庭上未設屏風。事主父親亦到庭旁聽。

事主供稱,於 2021 年 8 月底來港就讀大學,後於同年 9 月 15 日收到一名操普通話女子的來電。她自稱「中國移動」職員,指稱其電話號碼涉內地非法賭博,電話隨即轉駁至一名自稱羅湖公安的男子,騙取事主身份證、通行證等資料。

其後,一名自稱中國公安「劉科長」的男子,通過 WhatsApp 繼續致電事主,在他要求下,事主先後提供自己的銀行戶口號碼和密碼、家人的聯絡方式,以及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內容為不許她向外界透露「案件」。

事主續指,在接下來數日,「劉科長」一直與她通話,「瞓覺都要……我收線過,佢轉個頭又打嚟……返學嘅時候都一路通緊電話」、「手機擺檯面,佢有事就叫我」。劉科長威脅她,一旦斷線,會安排人手將她押解內地。在控方詢問下,事主解釋,自己使用備用手機與劉科長通話,故可以繼續與家人聯絡。

事主稱受「女公安」指示脫衣驗身
被要求繳付 58 萬元惟戶口沒錢

事主又指,有一名自稱女公安與她視像通話,要求查看她身上是否有洗黑錢「疑犯」的刺青。事主本不情願,但為洗脫嫌疑,逐脫下衣服,分別站立、前後轉身、坐在床上和地上予該人員觀察。該公安觀察後指,被告並非該疑犯。

團伙再要求事主繳付 58 萬港元,「證明自己銀行有錢,唔需要參與呢啲洗黑錢案件」,惟事主銀行戶口沒有錢。團伙遂著她於同月 20 日,到香港地鐵站與被告胡詠心見面;被告自稱中國公安女特工,出示一張名稱為「林金蓮」的國際刑警證件,帶她到中環碼頭,一同乘船至大嶼山,後要求她獨自乘坐巴士到愉景灣酒店,將房卡給她。

事主一直使用被告提供的手機與劉科長通話,按其要求於 908 室逗留,被告則身處另一房間。控方指,期間事主父親收到一個香港電話號碼發送的微信訊息,聲稱已綁架事主、要求港幣或人民幣 2 千萬元贖金,並附上事主的裸照。事主在詢問下,指視像通話間遭騙徒截圖。於 21 日凌晨,警方在 908 室找回事主。

控方指被告多月來致電不同港人圖欺詐
每月底薪 1 萬元成功可再分獎金

辯方於庭上透露,同意大部分案情,將爭議被告的犯罪意圖。控方的開案陳詞則指,在錄影會面時,被告聲稱於同年 4 月,收到自稱來自深圳公安局的公安致電,要求她協助於深圳被盜用身分的港人報案。劉科長又口頭威脅她,若洩露自己涉案,將把她捉到北京調查;而於本案中,她只是誤信騙徒說法,對事主父親遭勒索完全不知情。

然而,控方強調,被告於 2021 年 6 月起,按團伙要求租用觀塘成業街日昇中心某室,4 個月以來,被告使用電話程式和團伙提供的講稿,致電不同港人,並自稱中國移動職員和油尖旺警員。被告的每月底薪為 1 萬元,如成功欺騙 100 人,便可獲得 2 萬 5 千元績效獎金。控方據此指出,被告並非電話騙案的受害人,而是團伙的活躍成員。

被告警誡下稱按公安要求行事
「個女仔其他嘅事我唔清楚」

至於本案中,被告在警誡下稱,「有一個男公安劉建,叫我去香港愉景灣碼頭,接個女仔上酒店,個女仔其他嘅事我唔清楚」。控方不同意,指被告自行影印國際刑警證件,又沒收事主的電腦和兩部手提電話,以及不許事主離開酒店,酒店房間亦由被告預訂。

控方總結,被告多月來協助團伙詐騙,應合理懷疑劉科長等人為騙徒,而非公安,對勒索一事也不可能不知情;同時被告沒有面對逼在眉睫的生命威脅,驅使她為自保犯案。

而被告為唯一親身接觸事主的團伙成員,自願參與行騙,控方以此推斷,她與團伙訂立具不誠實意圖的協議,協助勒索事主父親;由於被告並無強行剝奪事主的人身自由,故未構成綁架。

辯方質疑為何相信騙徒
事主:因為我信佢係公安

辯方盤問事主時,詢問為何事主未親眼見過「劉科長」,卻深信不疑,更跟隨他指示到酒店。事主回覆,「因為我信佢係公安……想快啲搞掂件事,同埋證明自己係清白」。

辯方又問,事主為何不自行離開酒店。事主回應指,除外出晚飯外,「劉科長」不許她離開房間。

案件周四(20 日)續審。

DCCC19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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