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案發時 23 歲男子,涉去年向一名 13 歲男童搭訕後,邀請對方到家中,並與他口交及肛交等。該男子承認「向 16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等兩罪,一項「猥褻侵犯」罪獲存檔法庭,周五(3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 13 個半月。
辯方求情指,事主外表較成熟,被告因此不相信他年僅 13 歲而犯案;被告因本案被迫放棄內地大學的醫科學位,深感後悔,希望就事件所帶來的傷害向事主道歉。法官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孌童癖,重犯機會低,並同意事主外型較成熟,但事主已告知被告自己 13 歲,法例須保護未能給予性同意的兒童,案件亦必然為事主帶來一定困擾和心理壓力。
求情:被告不信事主僅13歲
綜合辯方求情及暫委法官周燕珠引述的辯方陳詞,被告石權(現 24 歲,案發時 23 歲)出生時父親已過世,由母親和外婆撫養長大。他的學業成績優異、沒有案底,原本在內地某大學就讀醫科,因本案的保釋條件不得離港,被迫放棄學位。惟被告被起訴以來態度積極,打算在獄中重考中學文憑試,重新在香港升學。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提到,因為事主的身高近 1.8 米,體型不像是未成年男童,故當時不相信他年僅 13 歲而干犯本案,事後深感懊悔和內疚,就事件帶來的傷害和壓力,希望向事主及其家人道歉;被告的母親外婆均為被告撰求情信,指放棄學位對被告造成很大打擊,兩人今天亦到庭支持。
事主不願重提事件
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沒有孌童癖或其他精神或臨床心理問題,沒有偏差的人格特質,重犯機會低。辯方指被告沒預謀犯案,相對年輕,獲家人支持,希望法庭酌情輕判。控方則透露,事主不願意進行創傷報告,其母親表示事主希望重新開始,不想再提起本案。
法官指,被告與事主年齡相距 10 年,官同意事主的外型較一般 13 歲男童成熟,但強調事主有告知被告他 13 歲,而法例的原意是保障 16 歲以下的兒童,因為他們未能給予同意進行性行為。
官:可假設對事主造成壓力、困擾
官接納被告沒有孌童癖,報告反映本案並非被告狩獵年輕男童的一例,亦不涉使用武力、威嚇、利誘犯案。被告沒有拍攝案發過程,但他沒有使用安全套、性行為致事主感到痛楚,均屬加刑因素。
官續指,雖然事主不願意進行創傷報告,沒證據顯示事件對他造成精神或心理創傷,但事主年僅 13 歲,正值春青期,可以假設事件對他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壓力和困擾,案發後他亦立即回家向母親披露事件。
法官分別以監禁 12 個月和 18 個月為兩罪的量刑起點,基於被告在定下審期後認罪,毋須事主到庭作供,可獲 25% 減刑,將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判被告監禁 13 個月零兩周。
案情:被告訛稱16歲結識事主
被告石權(現 24 歲,案發時 23 歲)承認各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罪,另一項「猥褻侵犯」罪獲存檔法庭。
控罪指,被告於 2024 年 3 月 20 日,在油麻地官涌街某單位,猥褻侵犯 13 歲男童 X、與 X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與 X 肛交。
被告同意的案情指,事主 X 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被告在 2024 年 1 月某日,在圓方商場的巴士總站向事主問路,並自稱 16 歲,事主則稱自己 13 歲。兩人交換聯絡方法,其後在 Discord 和微信上交談,被告多次問事主能否見面。
案情:被告稱不知事主未滿16歲
兩人在 3 月 20 日相約吃晚飯,被告表示須回家一趟收拾衣服,事主跟隨他在晚上約 9 時 45 分回到住所。被告詢問事主曾否自瀆及問「可以嗎?」在事主同意下,事主脫下褲子,被告為他口交。
其後,被告邀請事主進入睡房,事主應被告要求脫去衣服和自瀆,事主要求為被告口交,被告同意。被告再在事主同意下,與事主肛交,導致事主感到痛楚。在睡房的事件歷時 10 至 15 分鐘。
事主當晚將事件告知母親,母親隨即報警。被告翌日被捕,他在警誡下表示:「對唔住,我做錯事,我哋係雙方同意先發生性行為,但我唔知佢未夠 16 歲。」
警方檢查被告的電話發現,事主曾向被告表示已向母親披露事件,母親要求兩人不再見面,並會報警。被告多次表示「抱歉,真的很對不起,保證不會再見面了」及「希望能原諒,希望能有溝通的機會」。
DCCC105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