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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歲男認檢測站縱火囚2年2月 官指抗疫工作艱巨 斥犯案本末倒置

28歲男認檢測站縱火囚2年2月 官指抗疫工作艱巨 斥犯案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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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患抑鬱症及思覺失調的 28 歲運輸工人,被指在 2022 年 2 月,將冒煙垃圾桶推至大圍一個檢測站,並向火種噴助燃劑,期間曾大叫「走啊!」。他早前承認縱火罪,還押至周一(12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 年,另因違反另案緩刑令,須額外服刑 2 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認為,被告並非極度年輕,或智力不正常,反而涉及多個加刑因素,包括有預謀犯案、使用助燃劑等。官又指,被告犯案時高叫「香港人反抗!」,法庭對辯方所指被告無法見母親最後一面感痛苦而犯案的解釋,持極大保留。

法官指,抗疫工作本已十分艱巨,被告在檢測站縱火屬本末倒置,且他在緩刑期間犯案,令案情更嚴重,但考慮到其精神問題及坦白認罪,決定酌情減刑。
官:因精神問題致犯案方可減刑

辯方表示,被告潘海鳴(28 歲,運輸工人)明白及同意兩份精神科報告內容。惟法官指出,報告內容與辯方求情陳詞不符,包括輟學原因、甚麼階段出現幻聽等,「一時話有,一時話無」,如他因精神問題犯案,才可酌情減刑。

辯方表示,被告沒有進一步解釋,而報告建議他繼續覆診,但毋須接受住院式治療。

法官判刑時引述案例指,香港人煙稠密,縱火可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及財物損失,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雖沒量刑指引可遵循,但一般會以 4 至 5 年監禁作起點。

官:涉多個加刑因素

法官表示,被告患有抑鬱症,曾自殺不果,又因其母接種疫苗一事,毆打護老院職員被判緩刑,事後他聲稱出現幻聽,但醫生無法肯定是否患思覺失調。

法官又指,被告並非極度年輕,或智力不正常,反而涉及多個加刑因素,包括他有預謀犯案、有暴力前科、在多人居住的地方犯案、使用助燃劑,以及在緩刑期間犯案。

法官認為,雖然本案在球場發生,但火勢一旦蔓延,後果不堪設想,考慮到被告案發前在附近徘徊,犯案前戴上手套,明顯有預謀犯案,同時針對公職人員。

官:犯案時叫「香港人反抗」
對辯方解釋持極大保留

法官又稱,辯方指被告無法見母親最後一面感痛苦,為宣洩對抗疫措施的不滿及憤怒而犯案。但法官反駁指,這個並非減刑因素,且他無法明確說出不滿之處,考慮到被告犯案與母親離世相隔半年,加上他在犯案時高叫「香港人反抗!」,為示威者常見口號,對其解釋持極大保留。

法官強調,抗疫工作本已十分艱巨,被告抗疫期間在檢測站縱火屬本末倒置,且他在緩刑期間犯案,令案情更嚴重,遂以 3 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其精神問題及坦白認罪,刑期下調至 24 個月,但不會把被告的背景及願意賠償視作減刑因素,並下令另案的其中 2 個月刑期與本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6 個月。

案情:將冒煙垃圾桶推至檢測站
向火種噴噴劑 曾大叫「走啊!」

案情指,2022 年 2 月 12 日下午 1 至 2 時,大圍新翠邨外足球場的流動檢測站職員看見,被告在採樣站出口四處張望,形跡可疑。至下午 4 時許,被告將一個冒煙、帶燒焦氣味的房委會垃圾桶,從出口推至採樣亭方向,遂上前了解。職員打開垃圾桶後,嘗試制止被告,但被告沒有理會,並用止汗劑噴向火種,令火勢變得猛烈。

被告隨即走近其中一個採樣亭,向分流站大叫「走啊!你哋走啊!」,並揮手示意他人離開。被告返回垃圾桶附近,再次用噴霧劑噴向火種,令火勢更猛烈。垃圾桶其後被推倒,著火的垃圾散落一地,燒毁衞生署的一塊藍色帳篷帆布。4 名職員合力制服被告,被告情緒激動,反抗及高呼「香港人反抗!」火種最終被撲熄,事件中無人受傷。

案情續指,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對政府防疫措施感到不滿。附近閉路電視曾拍到被告在下午 3 時許離開離檢測站不遠的寓所,其後數次在垃圾收集站徘徊。涉案灰燼及止汗劑經化驗後,分別發現含二甲苯、丙酮,屬易燃有機溶劑;以及乙醇和丁烷,屬常見易燃有機溶劑和高度易燃。

DCCC5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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