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越南籍男女開餐廳賣狗肉及貓肉 認罪判囚 官:明顯涉多隻可憐貓狗

3越南籍男女開餐廳賣狗肉及貓肉 認罪判囚 官:明顯涉多隻可憐貓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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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非法入境、開餐廳賣貓狗肉加重嚴重性

裁判官判刑時指 3 人面對的罪行性質嚴重,本案背景涉及被告非法入境,開辦餐廳並在其工作,餐廳更售賣貓狗肉,加重罪行嚴重性,比在一般餐廳工作嚴重。

官又指涉案餐廳陳設與一般食肆無異,僅因單位空間有限,沒有高調經營,規模較細,但亦有規模營運餐廳,而且門口設有閉路電視,若遇到執法人員突擊巡查,也可及時準備。而餐廳只招待越南熟客,Facebook 亦有餐廳聯絡方法,故此類非法餐廳一般難以偵破。

官:明顯涉及多隻可憐貓狗

裁判官強調,本案涉及的貓狗肉份量不少,狗肉達 5.4 公斤、貓肉達 4 公斤,「明顯涉及多隻可憐貓狗」。針對 3 名被告的「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以監禁 24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16 個月。

至於售賣貓狗肉等罪,官指要向公眾發出強烈訊息,須判處即時監禁約達阻嚇性及警剔,而且被告合謀犯案,具一定嚴重性。官就此罪以監禁 4.5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3 個月。而次被告另被控的無牌經營食肆則被判囚 3 個月。裁判官下令部分刑期同時執行,3 人同被判囚 17 個月兩周。

辯方:不熟法律 不知食貓狗違法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 NGUYEN MANH DAT 於越南出生、已婚、育有兩子女,妻兒均在越南,屬本案次被告的女婿。而他為協助次被告而犯案,沒有收取報酬。

次被告 TRAN QUANG TAN 從越南來港前從事海產買賣,他在警誡下已承認罪責,因為身在越南的父親患病要做手術,又遭遇車禍,所以使用愚蠢的方法「賺快錢」,因經濟困難而犯案。

第三被告 LE THI OANH 為次被告的妻子,從未接受教育,是文盲,涉案餐廳的 Facebook 宣傳帖文亦非由她撰寫,她間中到餐廳協助營運。

辯方力陳,由於在越南進食貓狗不違法,被告不熟悉香港法律,以為在港進食貓狗亦不違法,現已感後悔,希望法庭輕判。

案情:行動共檢取 34 袋狗肉及貓肉

案情指,於 2024 年 2 月 7 日,漁護署接獲報案於上海街一大廈的 2 樓單位中,發現有人在餐廳內售賣狗肉。案情提及,職員「放蛇」時點選外賣蒸狗肉,菜單亦顯示有賣貓肉及狗肉,經化驗後,外賣的肉類包含狗的基因。隨後在突擊行動中,共檢取 34 袋狗肉及貓肉。

有被告承認售賣貓狗肉,指他是從越南的水手取得,餐廳營運約 3 個月。而被告均持行街紙,知悉不可在港工作。

4 被告共被控 7 罪

被告依次為:NGUYEN MANH DAT(26 歲)、TRAN QUANG TAN(50 歲)、LE THI OANH(44 歲)、TRAN NHAT MINH(16 歲);其中第三被告為女子,其餘 3 人均為男子,4 人均為越南籍。首 3 人認罪,第四被告則否認控罪。

4 名被告分別被控一項禁止接受僱傭工作及開辦業務等罪,指他們分別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九龍旺角上海街 628 號二樓,違反逗留條件,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業務。

4 人同被控一項「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及貓肉作食物」及一項「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罪。控罪指,4 人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同地售賣或允許他人售賣狗肉作食物;以及於 2024 年 2 月 29 日於上址,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狗肉及貓肉作食物。

其中次被告另被控一項「經營食肆業務而並無領有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批出的牌照」。他被控於 2024 年 2 月 8 日在上址,並非根據和按照署長所批出的牌照而經營食肆。

WKCC204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