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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41年前指插9歲胞妹下體 男子認5項非禮罪囚7個月 官接納案發時缺乏性知識

涉41年前指插9歲胞妹下體 男子認5項非禮罪囚7個月 官接納案發時缺乏性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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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指於 41 年前、當他 15 歲時,五度在睡房內趁 9 歲胞妹睡覺,以手指插入其下體。事件至 2018 年家庭聚會時,兩人爭執報警而揭發事件,現年 56 歲、曾任職工程師的男子承認 5 項非禮罪,周五(13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被告求情指生於充滿衝突的家庭,案發時只從色情雜誌認識兩性之事,對犯案深感懊悔。暫委法官韋漢熙指,事主稱遭被告毆打和長期虐待而沒揭發事件,但其邏輯不定,被告於事發後已搬離住所,對事主說法甚有保留。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為青少年,接納他當時缺乏性知識,每次侵犯為時短暫,但其行為有違倫常,3 個月內多次犯案,考慮案件延誤和被告認罪,終判囚 7 個月。

被告涉 41 年前趁胞妹睡著犯案
2018 年家庭聚會起爭執揭發

被告 L.K.S (現年 56 歲)被控 5 項非禮罪,指他於 1982 年在尖沙咀某單位內五度猥褻侵犯 9 歲女童 X。案情指,X 為被告的胞妹,兩人在 1982 年時分別為 15 歲和 9 歲,當時兩人同住,並睡在同一張床。

案情指,在 1982 年 3 月至 6 月期間,被告曾 5 次趁 X 睡著時,將其短褲拉低,以手指插入其下體。X 痛醒時質問被告,惟被告立即縮手和假裝睡覺,X 遂到另一房間與母親睡覺。案情指,X 表示遭被告毆打,威脅不能將性侵事件告知任何人,令 X 承認巨大精神壓力,在 2002 至 2021 年間曾三度入院,被診斷患有分裂情感障礙。

案情指,2018 年家庭聚會時,X 與被告爭執而報案,從而揭發事件。被告在警誡下認為,因性衝動和好奇,在 1982 年曾 5 次性侵胞妹。

被告稱家庭充滿衝突
對犯案深感懊悔

暫委法官韋漢熙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和求情指,被告和 X 先後於中學畢業後赴加拿大升學,當時兩人在加拿大同住,期間曾發生多次爭執,被告因而被判處感化令,以及需就讀憤怒管理課程;被告另於 2011 年以衣架襲擊女兒,被判處 18 個月感化令。

背景報告指,X 於 1999 年回港後,經常指責被告非禮她,令被告感到折磨和後悔,被告表示願承擔責任,指案發時只從色情雜誌認識兩性之事,對犯案深感懊悔;其兄長指被告樂於助人,或因年少無知及缺乏父母管教而犯案。

被告另指生於充滿衝突的家庭,父母常有肢體衝突。他承認侵犯 X 為她帶來影響,但不致造成現今模樣,即患分裂情感障礙等症。被告表示,X 處理家事感壓力時會變得情緒化,但 X 否認有暴力傾向,指曾推跌母親是為保護自己。

官指行為有違倫常判囚 7 月

法官引述 X 的報告指,X 一時表示希望被告重判,及後又指希望被告就其行為表示悔意。法官引報告指 X 邏輯不定,患有嚴重情緒障礙。就 X 所指遭被告毆打而沒揭發事件,法官指事發後被告遷至其他地方居住,數年後赴加拿大留學,而 X 則在 6 年後才到加拿大與被告同住,法官認為兩人之間僅屬家人間衝突,並非因被告想 X 就非禮一事噤聲,對 X 所言遭被告長期虐待甚有保留。

法官指,接納被告於案發時缺乏性知識,沒使用暴力,每次侵犯偷摸進行及為時短暫,被發現後已縮手。但其行為有違倫常,3 個月內一次又一次犯案,情節比單一侵犯嚴重。

法官考慮被告案發時 15 歲,事後無重犯及獲工程碩士,就每項非禮罪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事件揭發後,被告沒以時間流逝或 X 的精神問題而護過飾非,案件亦有不合理延誤,經扣減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下,共判囚 7 個月。

DCCC1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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