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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涉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否認縱火受審 辯方擬反對警誡口供呈堂

3青年涉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否認縱火受審 辯方擬反對警誡口供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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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 2020 年被人投擲汽油彈,致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 青年隨後被起訴一項縱火罪,他們否認控罪,案件周一(3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當晚 3 人約凌晨一時抵達警察體育遊樂會外,當中兩名被告投擲共 9 枚汽油彈,部分擊中警察貨車,貨車中彈燃燒,維修費約為 204.9 萬元,損毀程度嚴重,不宜維修。首被告於警誡下稱,當時受次被告指示行事,而次被告想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辯方庭上透露,將反對相關警誡口供呈堂。審訊周二(4 日)續。

控方:3 人到場縱火
首兩被告擲汽油彈擊中貨車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發前 3 人離開位於旺角的一棟唐樓,約凌晨一時抵達警察體育遊樂會外。首被告徐君浩投擲 4 枚燃燒汽油彈,當中兩枚分別擊中圍欄及貨車。次被告馬富善則投擲 5 枚汽油彈,當中兩枚擊中貨車,貨車中彈燃燒。3 人隨後乘坐的士離開現場,前往馬鞍山。

警方於 2020 年 12 月 18 日分別拘捕 3 名被告。徐君浩承認在馬富善指使下投擲汽油彈。警方另在徐的辦公室,檢獲案發時所穿的外套,内有助燃劑。另在第三被告羅姓男生住所檢獲灰色上衣,同樣有助燃劑。

貨車維修費約為 204.9 萬元,損毀程度嚴重,不適合維修。估計汽車報廢價值一萬元,折舊更換成本為 41 萬元。

控方:首被告警誡下
稱按次被告指示行事

控方開案又透露,首被告徐君浩在錄影會面紀錄下承認,他與次被告馬富善於案發前一晚前往旺角,與第三被告羅姓男生會合,到唐樓天台吸煙。當時天台藏有屬於馬的電油及玻璃樽,馬開始製造汽油彈。馬告知徐及羅,3 人稍後會到警察體育遊樂會投擲汽油彈,馬想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

錄影會面另提及,徐及羅按馬的指示購買毛巾交給馬,馬把毛巾塞入內有電油的玻璃樽內,用鹽水清洗接觸過的物品及將 9 樽汽油彈放入背囊。3 被告出發前往警察體育遊樂會。抵達後馬從背囊取出 9 枚汽油彈,由羅燃點。徐及馬則投擲汽油彈入停車場,隨後 3 人逃離現場,乘的士前往馬鞍山。馬吩附徐及羅把身上衣物交給他處置,以免被認出。馬及徐乘的士返回觀塘工廈,羅乘另一架的士離開。

辯方庭上透露,將反對相關警誡口供呈堂。

承認事實:休班警見有兩人擲燃點物報案

雙方承認事實指,案發前警員把警察貨車停泊於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當時車輛原好,沒有損毀。2020 年 12 月 1 日凌晨,一名居於附近的休班警突然聽到玻璃爆破的聲音,目睹 3 人在行人路上,兩人正投擲燃點物,於是立即報案。根據現場閉路電視及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有 3 人往深水埗方向步行並登上的士,前往馬鞍山新港城中心,3 人隨後下車。

警方於現場檢獲裝有無色液體的玻璃樽,而液體及現場灰燼經化驗後,證實有助燃劑,屬易燃有機溶液。

警方在位於旺角的唐樓梯間及天台發現煙頭、打火機、黑色圍巾及裝有液體的玻璃樽。當中煙頭有 3 名被告的 DNA,飲品膠樽樽口上,留有首被告徐君浩的 DNA,警方亦在唐樓的門上套取到次被告馬富善的掌紋。

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 歲,售貨員)、馬富善(22 歲,無業)及16 歲羅姓男生,上述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CCC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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