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青年被指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縱火罪成還押候判 官明言有機會判監

3青年被指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縱火罪成還押候判 官明言有機會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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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反對招認呈堂

控方指,案發前 3 人離開位於旺角的一棟唐樓,約凌晨一時抵達警察體育遊樂會外。首被告徐君浩投擲 4 枚燃燒汽油彈,當中兩枚分別擊中圍欄及貨車。次被告馬富善則投擲 5 枚汽油彈,當中兩枚擊中貨車,貨車中彈燃燒。

3 人隨後乘坐的士離開現場,前往馬鞍山。而首被告徐君浩於警誡下稱,當時受次被告指示行事,而次被告想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

辯方反對相關警誡口供呈堂,又指徐曾遭警方毆打威嚇,才按警方指示進行錄影會面,他亦沒有獲妥善安排膳食。

官:與庭上供詞、片段所示有矛盾
接納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判詞引述,徐君浩在庭上供稱,警方拘捕他後,著他「將個波射落馬(次被告)度」。他又曾被批踭及打胸口,威嚇要拘留其父母。隨後他在警署因沒用膳及飲水,唯有配合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而且要完全跟從對方指示進行錄影,否則便被毆打。

法官分析指,針對辯方指警方沒有妥善提供飲食的指控,在多次錄影會面中,徐被問有何需要時,均沒有任何回應,可見對他並無實質影響。片段亦不見徐在精神或身體上有可異樣,他更主動及積極地回應所有問題,在多張截圖中繪畫及描述,故此指控看來並不成立。

官續指,而相關警員在庭上非常詳盡地講述整個拘捕,至當晚完成案件重演的過程,亦在記事冊上作出記錄。他在盤問下作出清晰回應,沒有動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而徐的證供則有矛盾及差異之處,如在重組案情時,辯方指警方有預設路線,也有警員開路指引。但片段可見,警方曾在多個分岔路口問徐哪個方向,可見是由徐自己作出選擇及指引的,並非有預設路線。

法官指,相信受爭議的警誡回應,記事冊上的紀錄,多份錄影會面及案情重演片段,全部顯然是徐在自願下進行,沒有任何酌情理由剔除,最終接納相關證據呈堂。

官:唐樓天台有電油等
同時發現有次被告 DNA 的煙頭

判詞續引述,辯方有身分爭議。而徐在警誡下已立即招認曾參與縱火、投擲汽油彈,會面紀錄中更非常詳盡地描述行走路線、與另外二人分工,如何從唐樓拿取汽油彈帶到現場;於重組案情時,更清楚展示投擲動作。

官指,毫無疑問,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徐曾經投擲汽油彈。

至於第二被告馬富善及第三被告 16 歲羅姓男生,辯方指閉路電現的男子並非馬富善。法官比對不同截圖後指,警員列出閉路電視男子的衣着、斜孭袋及波鞋,亦與從馬所檢取的外套、斜孭袋及波鞋脗合。

官續指,當中部分片段,如在唐樓外,馬在便利店外等候時,可較近距離清楚看見其部分容貌,與馬被捕後的相片脗合。而警方在涉案旺角的唐樓天台發現一罐電油、玻璃樽及火機等,同時發現有馬 DNA 的煙頭,天台鐵門又有其掌紋。法官指被告曾逗留在該處,相關物品可製作汽油彈,而馬當晚到警察遊樂會外投擲汽油彈,干犯縱火罪。

辯方:第三被告縱在場亦沒擲汽油彈
官:為共同犯案者

針對 16 歲羅姓男生的證據,法官指比對片段截圖後認為,圖中男子的上衣、長褲、斜孭袋及帽等,均與後來從羅檢取的衣物脗合。而警方在涉案旺角的唐樓天台亦發現有羅 DNA 的煙頭,可證實他曾在該處逗留,裁定羅與另外兩名被告一同聚集,一同到遊樂會停車場外投擲汽油彈。

至於辯方指,片段僅見另外二人擲汽油彈,羅即使在場亦沒有行動。法官反駁指,片段清楚顯示 3 人共同行事,一同聚集及投擲汽油彈後,逃跑離開現場,3 人均為共同犯案者,分擔不同角色及行事,控方已證明羅犯案。

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 歲,售貨員)、馬富善(22 歲,無業)及16 歲羅姓男生,上述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CCC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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