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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被指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控方指被告有招認 辯方反對口供呈堂

3青年被指向警察體育遊樂會掟汽油彈 控方指被告有招認 辯方反對口供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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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 2020 年被人投擲汽油彈,致一輛警察貨車損毀。3 青年隨後被起訴一項縱火罪,他們否認控罪,案件周三(4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控方早前指,首被告警誡下稱,當時受次被告指示行事。辯方今反駁指,首被告曾被警方毆打威嚇,才按警方指示進行錄影會面,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不予接納。負責錄影的警員則供稱,被告在警誡下作招認,當時有在記事冊簽署,並表示毋須律師陪同進行錄影會面。審訊周四(5 日)續。

辯方:被告曾遭毆打威嚇
反對錄影會面呈堂

控方早前指,首被告徐君浩於警誡下稱,當時受次被告馬富善指示行事,而馬想令人知道,仍有人繼續反對政府。辯方表明反對相關警誡口供呈堂。

代表徐君浩的辯方大律師熊雪如周三指,徐於被捕後曾被毆打,徐沒有說過控方指稱的警誡供詞。她又指,徐當時並無收到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帶返警署前,警方曾威脅指,若徐不合作,其家人及朋友將受騷擾及威嚇,其後在警署再被偵緝警員 11300 毆打。進行錄影會面前,警員曾指示徐如何回答問題。徐曾嘗試保持緘默,但該會面隨即被終止,片段被銷毀。偵緝警員 11300 再襲擊徐,最終徐按警方指示回答錄影會面問題。隨後警員稱因會面已完結,徐不能再與法律代表會面。辯方指,徐當時並不知悉其法律權利,並在同樣的精神狀態下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

至於涉及案件重演的錄影會面,警方對徐指當時已封路,只剩下一段路可行走,所以他在威嚇下跟從警方指示。及後即使沒再受暴力對待,但因為曾受前述威嚇,故仍配合警方行動,在同樣情況下進行第四次錄影會面。

辯方強調,所有錄影會面均在威嚇誘導下錄取,並非在公平情況下取得,希望法庭行使酌情權不予接納。

警:被告警誡下作招認 
並在記事冊簽署

庭上傳召偵緝警員 11300 林卓輝(音譯),案發時隸屬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被指派於 2020 年 12 月 18 日拘捕徐君浩。林在控方主問下供稱,他與隊員到葵涌埋伏,林負責上前截停及拘捕徐,指徐在警誡下表示,「係姓馬嘅叫我出去掟汽油彈,我記得佢叫馬富善,嗰晚我跟住佢去警察會,佢叫我掟我就跟住掟。」林隨即在記事冊作記錄,徐在旁簽署。他再帶徐上警車,並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向徐解釋權利,徐亦有簽署。

警:徐稱毋須律師陪同錄影會面

林隨後押解徐到工業大廈搜查,再把他帶到葵涌警署。由於有其他部隊正使用錄影會面室,遂把徐帶至附近的荃灣警署。但抵達後林發現該警署的錄影室未能正常運作,遂再把徐帶至新界南警察總部。他指,徐並無要求法律代表,便進行錄影會面。

庭上播放首段錄影會面片段,林在控方提問下供稱,有律師抵達警署與徐會面,徐及後表示毋須律師陪同進行錄影會面。

被告依次為徐君浩(23 歲,售貨員)、馬富善(22 歲,無業)及16 歲羅姓男生,上述為案發年齡。3 人被控一項縱火罪,控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警察貨車,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DCCC7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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