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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年認藏彈藥、氣槍 判囚16月至32月 還押日數超刑期當庭釋放

3青年認藏彈藥、氣槍 判囚16月至32月 還押日數超刑期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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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底,警方拘捕三青年,指他們涉於柴灣龍躍徑一棄置石屋或住所,管有槍械、大量彈頭等,被控「無牌管有彈藥」等 6 罪。案件早前交付至高等法院,3 人認罪,周二(13 日)被法官張慧玲判處囚 1 年 4 個月至 2 年 8 個月不等。各人因正在或一度還押,日子多於刑期,等同刑滿當庭獲釋。

法官提到,3 人原可早於 11 月獲釋,無奈因她染疫,案件延遲至 12 月才判刑。
案情:3 人石屋當場被捕 2 人家中搜出散彈、氣槍

3 名被告依次為蔡康橋 (案發時 20 歲,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學院園藝科 3 年級生)、鍾浩軒 (23 歲,香港知專設計學院攝影科 2 年級生)、林嘉勤(23 歲,無業)。

案情指,警方 2020 年 3 月 26 日接獲匿名舉報,在下午 4 時 50 分掃蕩柴灣龍躍徑一棄置石屋,見 3 名被告身在石屋內移動、觸摸物品,隨即拘捕 3 人。3 人身上沒違禁品,但警方在屋內搜出多枚子彈彈頭及彈殻,包括 249 枚 9 毫米子彈、372 枚 9×19 毫米彈殻。

案情續指,警方其後到 3 人住所搜屋,在次被告鍾浩軒家中搜出 12 枚散彈殻,鍾警誡下認屬其所有,並在錄影會面中指自己管有一氣槍,警方其後在他大廈外花圃搜出該氣槍。

案情指,第 3 被告林嘉勤家中則被搜出另一支氣槍,錄影會面下供稱是向鍾浩軒購買。庭上則更正指,是鍾送予林,並獲二人同意。

求情:3 人先後還押 2 年或以上

辯方求情指,3 名被告均沒案底,案發時年紀尚輕、具良好品格,望法庭採取較低量刑起點。其中首被告蔡康橋有急救牌,曾參攀山拯救隊,又曾在一宗同樣在張慧玲席前審理的 War Game 謀殺案中出任控方證人,望可酌情減刑。據了解,蔡在該案並非污點證人。

辯方續指,3 名被告僅蔡仍在還押,至周二還押達 2 年 9 個月。另外兩被告即鍾浩軒、林嘉勤,獲准保釋前分別還押約 2 年。被告均望所判刑期之短,可使他們即日獲釋。

官:首被告曾在另案作供 酌情減刑

法官張慧玲依次為被告判刑,指蔡康橋面對的兩罪即「無牌管有彈藥」及「管有炸藥」,考慮他年輕及有良好品格,分別以判囚 3.5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考慮到蔡曾於另案作供酌情各減刑 2 個月,再顧及量刑整體性、分期執行 6 個月,最終判囚 2 年 8 個月。

次被告鍾浩軒面對的 3 罪,則分別以判囚 6 個月至 2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減罪扣減及量刑整體性後,總刑期為監禁 1 年 10 個月。林嘉勤則以判囚 2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囚 1 年 4 個月。

最終 3 人還押日子長於刑期,可當庭獲釋。

3 人案發時 20 至 23 歲

蔡康橋被控各一項「無牌管有彈藥」及「管有炸藥」罪,指他於 2020 年 3 月 26 日,在柴灣龍躍徑近黑角頭一間棄置屋內,無牌管有 1 發子彈及 1027 枚不同口徑彈殻; 8 枚炮仗及 46 枚拉炮等物。

鍾浩軒被控各一項「無牌管有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指他同月 27 日在小西灣富景花園一單位內,無牌管有 12 枚散彈殻、1 把氣槍。鍾另被控的「將槍械或彈藥交予無牌照的人管有」罪指他同年 1 月,把氣槍交予無牌的同案被告林嘉勤。

林嘉勤被控一項「無牌管有槍械」,指他同年 3 月 27 日無牌管有一把氣槍。

HCCC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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