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商人的 30 歲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向紫荊黨主席李山和一男子稱可用近 47 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藉以詐騙 19 萬元,被起訴一項欺詐罪,男子擬不認罪。案件周一(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審前覆核。
控方指,擬傳召 9 名證人、辯方則擬傳 4 名證人。庭上透露,其中兩名控方證人為被告的胞妹及女朋友,兩人拒絕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控方提到,屆時即使二人不作供,仍可繼續審訊。案件排期於 9 月 16 日至 18 日審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女友及胞妹任控方證人
拒錄證人供詞
控方指,案件將排期由 9 月 16 日至 18 日審訊,屆時控方擬傳召 9 名證人、辯方則擬傳召 4 名辯方證人。控方續指,所有涉案證人已錄取警誡口供,控辯雙方對此沒有爭議,而雙方已擬定供審訊用的承認事實。
辯方指,仍未收到控方第六、七證人的證人供詞。控方回覆指,第六、七證人,分別為被告胞妹及女朋友,二人已錄取警誡口供,惟二人拒絕到警署錄取證人供詞。控方續指,兩人為涉案公司的秘書及董事,與案件的關聯性不大,傳召兩人目的在於,證明被告曾說服二人擔任上述職務,後來兩人職務已解除。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問,可否從公司註冊處資料查閱二人職務以作替代,控方稱需要傳召兩人,但若兩人不出現,審訊仍可以繼續。裁判官指,已將控方所言紀錄,屆時控方不准因二人缺席,要求審訊延後。
早前庭上提及,控方證人名單中,亦包括紫荊黨主席李山。
辯方:有兩名社會賢達料任被告品格證人
另外,辯方指擬傳召四名辯方證人,其中一名為事實證人、三名為品格證人。辯方續指,三名辯方證人當中,有兩位為 70 歲以上的社會賢達,平時經常要覆診,辯方仍未能接觸兩人。
辯方再指出,審訊前將會以書面形式處理品格證人供詞,相信審訊時不會花各方太多時間,屆時辯方可以省略主問程序,辯方品格證人只需到庭接受控方盤問。辯方續指,屆時審訊將主要處理被告及事實證人的供詞,預計控辯雙方各需一天時間。
另外辯方指,早前案件排期 8 月審訊,期間一名控方證人因 8 月不在港,未能出庭應訊,故雙方再協定 9 月 16 至 18 日會處理審訊。
裁判官將案件定在 9 月 16 至 1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審訊,並批准被告已原有條件保釋。
被控欺詐罪
被告李佳斌(30 歲,商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指他於 2021 年 8 月 26 日與 2021 年 11 月 10 日之間,在香港藉欺騙,即向李山及汪韌聲稱收購「共同走過有限公司」,需港幣 468,410 元,並意圖詐騙,誘使汪韌做出行為,即將港幣 468,410 元給李佳斌,為李佳斌帶來利益,或對汪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合共港幣 190,000 元。
ESCC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