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稱商人的 31 歲男子被指於 2021 年,向紫荊黨主席李山和一男子稱,可用近 47 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藉以詐騙 19 萬元,被起訴一項欺詐罪。男子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一(2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15 個月。
暫委裁判官鄭潤聰判刑時,指被告作供時大話連篇。被告曾指,他受「中央軍委辦公廳駐港人員」劉正宏及李山指示購入公司,稱是劉表示公司要價約 46 萬元,又指他曾給劉 20 萬元,用作購買公司的款項。官則質疑為何被告不將款項直接交給賣家,又指被告作供時除了一張照片,不能呈上其他紀錄,證明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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