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包括光城者成員被指爆竊中學 2人罪成 押後至2月求情

4人包括光城者成員被指爆竊中學 2人罪成 押後至2月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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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5 月 5 日凌晨,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疑遭爆竊,4 名男生被控入屋犯法、襲警等共 5 罪。其中 2 人周四(19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法院大樓)被裁定罪成。

暫委法官梁嘉琪不接納被告僅「一時貪玩」,又稱他們曾「踩線」,顯然有計劃避過保安。對於被告警誡下稱入校為游泳,官反駁指他們當時應考公開試,入校定有其他目的,又指兩人為該校學生、熟悉環境,認為就算沒使用被檢獲的手套, 相信會有其他方法盜竊。

辯方指明白案情嚴重,但基於被告未滿 21 歲、患過度活躍症等,不適合判入勞教所,加上案件無造成實際破壞和令社會驚恐,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獲官接納。案件押後至 2 月 9 日求情。
被告警誡下稱為游泳
官反駁:搜身時沒檢獲 4 套泳具

兩被告賴俊羲(19 歲)及陳政騫(18 歲)選擇不作供,亦沒任何辯方證人。法官引述辯方早前稱,兩人患有過度活躍, 犯案是「一時貪玩」,在考畢 DSE 的主修科目後,可能「希望懷緬中學時光」於是帶另外兩朋友(本案其餘 2 名被告)到校,打算去學校新落成大樓的游泳池游水,而賴被捕時,也在警誡下說「我擒入去係為咗游水」。

法官反駁,當日泳池的鐵門上鎖,被告根本無法進入,而兩人被捕時也沒有搜出任何泳具,只有另外 2 名被告被搜出泳帽、泳鏡、泳褲等,指如果目的為游泳,4 人應合共帶 4 套游泳物品。法官又指,被告當時正應考公開試,偷入學校可能受傷或受罰,2 人定有游泳以外的目的。

辯方早前指僅沿新大樓「兜圈」
官不認同 指曾「踩線」有計劃

法官引述辯方早前所述,不爭議兩被告的確違反校規,避開校門更亭的保安時也較為閃縮,但進入校門後就「談笑自若」,同時沒使用控方指稱的盜竊工具、即被檢獲的手套,只是因年紀幼嫩、思想幼稚,所以入校遊玩,而閉路電視顯示 4 被告僅沿著新大樓底層、游泳池外的玻璃牆「兜咗一圈」。

法官不認同,稱 4 名被告早於 2021 年 5 月 4 日晚上 11 時許,即案發的數小時前到學校附近「踩線」,5 月 5 日約凌晨 3 時,4 名被告折返校園,趁保安去廁所的時候,先後跨過鐵欄,動作沒有一絲猶疑,顯然有計劃、思想周密,而沿外牆兜一圈可能是為了避過保安探查。

官:校方無損失
或僅因被告「懸崖勒馬」

法官亦指,即使案發後學校沒有任何財物損失或損壞,鑑於閉路電視角度所限,無法得知兩被告在「入侵」學校的 15 分鐘內具體做過什麼事情,而其中一個攝像頭更拍到其中 1 名被告發現有閉路電視後,立即通知其餘 3 人,認為情況可能只是被告「懸崖勒馬」。

法官續指,他們均帶備手套,就算最後沒戴上,兩被告熟悉校內環境,相信會有其他方法盜竊。法官強調,當學校儲存了貴重物品,如沒有上鎖的單車,法庭在本案情況下,可判斷兩人為意圖偷竊。

被告表現平靜
旁聽者嚎哭稱「好冤枉」

法官宣讀判詞時,1 名旁聽人士大聲嚎哭,稱「吓,噉都得?」、「好冤枉、唔公平」。法庭一度因此休庭;2 名被告則在犯人欄內表現平靜。

本案 4 名被告為:學生賴俊羲(19 歲)、阮姓男生(16 歲,中六學生)、陳政騫(18 歲,學生),及蔡永傑(20 歲,倉務員),同被控於 2021 年 5 月 5 日,侵入將軍澳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意圖在該處偷竊。

賴、陳二人否認入屋犯法罪;賴另承認同日在將軍澳寶康路與寶豐路交界的行人隧道,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其餘兩被告阮及蔡,另在「光城者國安案」中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阮在本案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入屋犯法罪獲存檔法庭,他被判入教導所。蔡在本案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押後至下月 9 日判刑。

DCCC801/2021